酒駕制裁零容忍 阻絕「肇因」是根本

蔡孟峰 2021/12/28 15:59 點閱 1325 次

政府如果對於酒後駕駛真的要做到「零容忍」,在法律上應該更有阻絕肇因的做法,譬如取消酒測處罰的分級標準、酒後駕駛一律沒入車輛、累犯應以「不確定殺人故意」的刑度來懲治,以及酒駕者必須接受戒治酒癮治療,才能降低酒駕肇事後的悲劇一再發生。

高雄市日前發生一家四口被酒駕者撞得家庭破碎的慘劇,肇事駕駛繼95、98年酒駕被取締過以後,即使已無駕駛執照仍然酒後執意開車上路,無異是馬路上的不定時炸彈。高雄市長陳其邁得知後震怒,要求警方從嚴從速偵辦,並建請司法聲押重判,但這種反應一如每次悲劇發生後的膝反射,於事無補,當晚連陳其邁座車也被酒駕者追撞。

以目前現行法令,對酒駕者有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兩種方式懲處,關鍵在於酒測值標準還分有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0.15毫克兩種不同的狀況,也意味者對酒駕者留下被依刑法移送,或以道交條例行政法罰鍰的不同空間,和政府所稱的「零容忍」原則相違悖,而且2019年立法院修法對於再犯者並未予以加重處罰,讓累犯心存僥倖。

偵辦酒駕案件的主管機關法務部,部長蔡清祥也對於兩年前修法就已提出,期望以「不確定殺人故意」的刑度來加以處罰酒駕再犯者,法案最終在立法院沒有通過感到遺憾,也就是即使政治人物在事發後要求以殺人罪從重量刑其實也「於法無據」,這也是一再縱容酒駕者的問題所在。

加上若要斷其根源的還有酒駕應沒入車輛,即使有立委提案,能否完成修法也遙遙無期。

台灣也以連坐法處罰同車乘客及販售酒類的場所,其實都不切實際,國際間對於酒駕者均以嚴厲制裁,在大陸一旦查獲立即刑拘15天,還不得對外聯絡;馬來西亞則是配偶要連坐坐牢,新加坡初犯罰款及監禁、再犯者還要受鞭刑;日本是連坐法、包括處罰提供車輛者;法國沒入車輛也禁止再買車;還有更嚴厲的是死刑。

台灣對於酒駕者太過仁慈,刑法的法條還有依傷情程度不同討價還價的空間,連再犯者也只是刑期上差異,立法院修法上應該更加快也要堅持零空間,才是對庶民百姓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