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有侷限 時代力量籲再討論

林志怡 2021/11/16 13:55 點閱 2158 次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認為,目前政院版跟騷法太過侷限,仍需進一步討論。(時代力量)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認為,目前政院版跟騷法太過侷限,仍需進一步討論。(時代力量)

【台灣醒報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由於政院版跟騷法草案將跟騷行為侷限在與「性」和「性別」相關事件,且被害人申請保護令,需建立在跟騷人兩年內曾被跟騷書面告誡的前提下,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王婉諭、陳椒華於 16 日舉辦記者會指出,目前的版本對於被害人保護不夠即時與全面,盼週五的立院表決能夠針對此類有爭議的條文再做討論。

認定範圍侷限

民間司改會法律政策部副主任呂政諺指出,不論是否跟性與性別相關,跟騷行為都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的實際危害,警政署雖聲稱條件嚴格是希望藉此減少報案量,但若警方想積極處理相關案件,不論有無性與性別要素,警方都會受理,案量不會減少,而到了司法階段,若無法蒐集法律要求的證據,還會造成起訴與法案判定的困擾,因此政院版此一調整不只不會減少案量,還會造成法院判定困難。

陳椒華也認為,跟騷法的政院草案將跟騷行為的動機限制在「性與性別」相關,讓法律的保障範圍大打折扣,因為被害人的主觀因素實在難以舉證,且 2018 年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發現,有高達 57% 的的科技跟蹤者是被害人不認識的陌生人,在此情況下,根本無從了解動機,遑論判斷性跟性別有關,此類規定將造成人身安全保護缺口,不應該加上多餘限制。

很難給予保護令

此外,王婉諭指出,跟騷行為與一般社會允許的行為之間存在模糊地帶,但保護令的存在可以劃清界線,保障被害人,政院版卻對保護令發出設下了「檢察機關已對跟騷人有書面告誡」、「告誡發出兩年內仍有跟騷行為」兩大門檻,對於較晚報警、已有被害可能性的被害人來說,存在嚴重的空窗期,法案應考量賦予緊急保護令的管道。

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員王秋嵐則說,比起緊急保護令,民團更在意的其實是書面告誡怎麼樣才有效果,目前書面告誡並沒有認定違法行為的效力,美其名是延長對被害人的保護,但事實上是看不見被害人的痛苦,跟騷的案子會從輕微騷擾發展到惡質化,許多被害人報案時,情況常常已經非常緊急,「保護令跟書面告誡不該分先後,而是該雙軌並行」,只有保護令才能提供保護與補償。

邱顯智也主張,法案應加入緊急保護令的發出條件,至少讓被害人在書面告誡尚未發出時,能有一定的救濟管道,也呼籲週五立院表決法案時,能夠針對法案中有爭議的部分集思廣益,做出正確的立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