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嘉鴻/鐵路工程師)
110年一月至八月,全國累計仍達205人因為酒駕案件而導致死亡。值得關注的是,這期間也同時包括了台灣疫情最為嚴峻,社交活動停擺的三個多月。
而近期陸續發生了重大酒駕行為而致死的案例,光是高雄11月就發生兩起,分別是酒駕前科的蕭男於K歌飲酒後駕車上路撞死男機車騎士,以及大寮黃男在複合式釣蝦場KTV飲酒後駕車,撞死騎機車出遊的陳姓夫婦。
修法也難以震攝
自九月過後疫情趨緩,台灣社會逐漸解封,似乎也讓一些本身道路安全責任意識薄弱而好喜貪杯再投機上路的民眾,找到了解壓的合理管道。換言之,就算採行加重罰金與刑責,也只能拿來警惕本來就對酒駕有認知約束自制能力的老百姓。
對於隨機不定時且無自制能力的酒駕行為人,早非有效手段。何以台灣立法層面再怎麼修法總是繞口難解,拐個彎再設個檻,還得再出個懶人整理包來解說罰則的預期成效。總之,就是少了那讓人聽到就大快人心,分享點讚的震攝感。
零容忍洗蝦米碗糕?
酒駕「零容忍」喊得震天響,既然「零」容忍,怎麼還會有0.15、0.25、0.4級距?
難道闖紅燈,也可以分級裁罰,按照越線距離,1公尺不罰、3公尺輕罰、闖過路口就重罰?難道性騷擾,也可以分級論處,按照逾矩行為,開黃腔不罰、偷摸小手輕罰、跟騷就重罰?就酒測而制定不同級距的裁罰,不就正是助長僥倖心態,把一個從不痛不癢的0.1,養成喝茫到1.0甚至釀成死傷的推手嗎?
酒駕行為人大多並非臨時起意,而是在既定行程中早已預知有無駕車的可能性,從「動心起念」到「酒駕上路」的整個歷程,早在心裡自我界定災損:「一人做事一人當,最多就我抓去關,心神喪失鑽漏洞,罰錢賠錢走訴訟」
戳中痛點,才能對症下藥
只有對症,才能下藥,流於形式的執法、取締、裁罰,相較於日本及新加坡,根本戳不到痛點,難怪行為人無感。
如何在初始微罪萌芽階段,就將懲罰完全有效轉移為教育效果,除了罰鍰或講習,是否能更加善用及統合行政資源,部份限制甚至完權剝奪最直接又有感的生活日常,諸如電信申辦、金融轉帳、交通監理、戶政申辦等公民權益。
政府制法決心不定,酒民放膽上路駕車,人民無法免除恐懼,孰令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