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公視董事長不宜由行政院長提名

醒報編輯部 2021/09/21 17:27 點閱 2268 次
公視27日上午公視召開臨時董事會,總經理曹文傑(左)、執行副總經理謝翠玉(中)及新聞部經理蘇啟禎(右)當場請辭。(中央社)
公視27日上午公視召開臨時董事會,總經理曹文傑(左)、執行副總經理謝翠玉(中)及新聞部經理蘇啟禎(右)當場請辭。(中央社)

九月十五日文化部公告「修正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數日以來引起多方討論,藍綠執政時期的公視基金會前後任董事相互批評,公共政策論述中夾雜個人新仇舊恨。論者咻咻,聽者藐藐,彰顯幾個事實:(1)現行公共電視法滯礙難行;(2)公共電視資源雄厚,朝野覬覦,相互防範;(3)目前修法內容有道德風險。

董事人選門檻高

原法規定「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17至21人組成,並另由立法院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監事查委員會,對於行政院提名的董監事候選人選須經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長聘任之。

原法規定的「四分之三」通過,歷年來成為一個高門檻,使得歷屆以來行政院提名的人選甚難順利通過,馬英九執政時期的第五屆曾延宕九百六十八天,第六屆五十八天,第七屆迄今也已延宕逾一年,對於公視基金會所經營的公視、台語臺、客家電視台的營運產生不利影響,確實需要改弦更張了。

關於人事方面,本次修法重點有三:(1)降低董事人數為11人至15人,其中一名為員工代表,其餘由行政院提名,並指定其中一名為董事長;(2)在新一屆董事會組成時,如董事長未能同時完成聘任時,由院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3)審查委員會的同意門檻將低為三分之二。

修法提高決定權

其中引起軒然大波的是關於董事長如何產生的問題。現行「公視法」第17條規定「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而新法修正為由行政院在提名董事人選時一併提出;而如若該人選未能及時獲審查委員會通過,院長可指定一名董事為代理董事長,這些修法舉措大大提高了行政院長對於董事長人選的決定權,也難怪引來媒體與學者批評。

我們認為為防舊事重演,讓公視基金會董事人選淪為在野政黨杯葛阻撓的犧牲品,公視法修法確實應降低審查同意門檻。但另方面也不宜藉此機會大開政府介入人事的方便之門。

有關董事的推舉與董事長提名任用可參考英國公共電視BBC的作法。BBC董事會系由10位非執行董事(含一位董事長),再加上4位執行董事(含一位執行長),共14位董事(含董事長)組成。

可參考BBC作法

董事長人選是由英國文化部公開徵選,由文化部一位文化部常任次長與外部審查委員共 5 人組成徵選委員會,由該會推薦一份「可任命人選名單」給文化部長。

再由文化部長提名一名人選,連同書面理由提交給國會「數位文化媒體與體育委員會」(相當於我國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然後由該委員會的十名跨黨派議員舉行公開聽證,現任BBC董事長李查•夏普就是這樣通過任命與上任的。

公共電視攸關人民視聽權利與機制與國家文化水平。民國103年時任文化部長的龍應台曾剴切指出:「公廣集團必須要跳脫商業媒體,走出自己的空間。」新的修法內容亦秉承這個旨意,若在董事長任命流程上能參考英國BBC的作法,就兩全其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