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就蘇偉碩醫師發表美國萊豬之害,似乎想從健康的探討轉移為刑事犯罪。從個別法律的觀點而言,增修的《食品安全法》第46條之1是規範散播不實食品訊息的刑事責任,而《刑事訴訟法》的告發犯罪規定是一般人享有的權利,但身為政府部門的衛福部這樣適用及解釋法律,對嗎?
回想二十年前辦理法商馬特拉與台北市捷運局的案件。當時,馬特拉與台北市捷運局的合約糾紛,馬特拉已依《商務仲裁條例》的判斷取得台北市捷運局應支付十億多元的勝利官司,但台北市捷運局不願支付,於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打起「撤銷仲裁判斷」的官司。
馬特拉打了七年再度獲勝,就在聲請強制執行之際,台北市捷運局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馬特拉請求取款的權利已罹於五年時效規定,台北市捷運局可拒絕支付,而一審法院竟判決台北市捷運局勝訴,馬特拉原本煮熟的鴨子似乎要飛了!
我就在這隻鴨子即將飛走前,受委託負起抓回鴨子的責任!我當時好奇馬特拉始終積極採取官司手段想獲得賠償,怎麼就在官司勝利後,政府及一審法院解釋及適用法律,竟讓這隻鴨子飛了呢!
好奇心驅使我發現了《民法》、《仲裁法》及《強制執行法》曾分別修正了部分條文,這些修正條文都有各自修正的理由,但如果同時適用這三種修正條文,就可能產生矛盾結果!
我在《律師不會告訴你的事1:打贏官司的25大心法》第233頁以下細說了這些問題,並採取「聲東擊西」的官司因應策略,最終幫馬特拉抓回這隻近十八億元的鴨子,且代表他們從台北地院執行處領得生平經手最大金額的國庫支票,成為難忘的回憶!
民主法治國家的政府機關在適用及解釋法律時,不宜將自己矮化為一般民眾,並因此利用個別法律所定的權利打擊特定人士。事實上,法律適用及解釋包含目的解釋、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等,政府享有制定法律、適用法律的權力,理應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作為人民表率才是!
否則,民主國家的人民願意繳稅養一群會打擊自己的政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