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龍巖創辦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侵占、刑法詐欺、偽造文書、公益侵占等罪,這些罪嫌都不是日前立法院通過頗有爭議的《國民法官法》適用範圍,未來應該不會有國民法官介入審理。
《國民法官法》第1條明定: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應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既然此法的立法目的想讓司法更貼近人民,為何此法只限制犯罪處罰的本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才有適用?這起涉及財團法人資金的公益基金會財務案件怎麼不讓國民法官介入呢?為何此法限制只有在本刑為十年以上的犯罪才交由國民法官及專業法官共同審理呢?
政府目前財政似已缺乏,健保費用也正討論漲價,許多涉及金融財務的問題的案件,是否可以檢討交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呢?這樣或許可以在落實《國民法官法》第1條所定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應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的同時,也能提升政府財務透明度,反應國民對政府的正當財務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