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無罪、逃漏稅判2月 黃健庭有話說

祝潤霖 2020/08/26 19:44 點閱 4133 次
黃健庭被最高法院依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判刑2個月,黃健庭(資料照片)對法院沒有完全還他清白大喊失望。(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黃健庭被最高法院依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判刑2個月,黃健庭(資料照片)對法院沒有完全還他清白大喊失望。(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最高法院的判決清楚說明『我沒有貪污』,媒體長期以『收回扣』來形容此案,欲加之罪令人無奈!」前台東縣長黃健庭被控向藥商收賄208萬元案雖判決無罪,但最高法院26日依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判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檢辯說法相持不下

黃健庭被起訴在2004年利用立委身分為美時公司向退輔會遊說,將美時製造的「飛得順」等藥品列入退輔會2005年聯標品項,讓榮民體系各醫院採購。

一、二審都認為黃沒有圖利美時公司,不構成貪污要件。但高院更一審認為,黃健庭長年擔任立委,為掩飾從美時、羿盛收受了捐款而犯法,影響國家稅捐稽徵公平性,但幫助逃漏稅金額只有22萬,因此只判5月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檢方認為,事實審法院均認定黃健庭關說,但認為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而判無罪,這是法律見解不同才判無罪,而非檢方舉證不足,因此不適用《速審法》第9條,應上訴第三審由最高法院解釋。但黃健庭委任律師則認為,檢方若認為有違憲疑慮,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既然事實審法院就貪污部分已不另為無罪諭知,本該認定為無罪判決,適用《速審法》第9條。

欲加之罪令他無奈

「實際上這件官司延宕了十幾年,查不到任何貪污事實,每一庭都判無罪!」黃健庭強調,本案也早該在2017年檢方第一次不合法上訴時(依《速審法》規定,上訴條件不成立),最高法院就應予以駁回,「平白多走了3年的寃枉路。」

黃健庭指出,媒體長期以「收回扣」來形容這案件,因為他們看的是起訴書,然而起訴書內容並不等於事實。「我若有起訴書所指的犯罪行為,法官怎可能放過我呢?」過度簡化又預設立場的「收回扣」說法對他造成極大傷害。

選擇放下、往前走

黃健庭澄清,企業端如何做帳,他無從干涉,更從來沒有想幫助他們逃漏稅的企圖。然而主其事的企業主管早獲無罪判決,他的判決拖延至今,卻仍被認定幫助企業逃漏稅捐,對他極為不公。

黃健庭大嘆,這場官司光是一審就延滯5年之久,心中冤屈外人無法體會。「所幸我有信仰支撐著我,台東鄉親認識我、信任我。」使他得以贏得1次立委、2次縣長選舉,並在台東交出治理政績。「我知道這場官司是上帝給我的磨練,雖然司法沒有完全還我清白,但我選擇放下、往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