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人事同意權應增加審查密度,被提名人也應強制出席公聽會。」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18日在公督盟座談會談人事權改革說,如監委被提名人卻不用出席國會詢答,國會行使同意權流程已過於簡化。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則強調,被提名人要有足夠時間被社會檢視,並增強審查密度。
應該追求有效審查
「堅持用實彈演習就能打勝仗嗎?對於人事同意權,不如來檢視怎樣算是有效審查。」民進黨立委鍾佳濱指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第2項中,人事問題議案不適用記名或點名表決方法,監察委員資格審查包括學歷論文等是客觀檢視,但監察院組織法3-1條也有主觀條件如聲譽卓著等條件,都會進入比較見仁見智層面的討論。
鍾佳濱表示,可透過審查程序要求被提名人做立場議題之表態,或職位相關政治承諾,例如是否支持廢考監,司法判決案件調查的適法性等。當年居少數的民進黨,一樣能刷掉馬英九提名的4位監委人選,所以不要以為小黨就沒有權力做有效審查。未來是要增修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是要增加審查密度,可以再做探討。
審查時間應加長
林為洲指出,立法院同意權分兩種,一種是行政院下的三級獨立機關如NCC、促轉會等,是在委員會審查;另外是憲政層次如考、監、大法官等,按政黨比例派代表全院審查,且投票要有全體委員的1/2(非出席)。未來希望審查的時間要延長至2~4個月,才能提高審查密度,否則就連委員都不認識,社會團體也來不及評論或反映。
「我提出的同意權修法版本是記名投票。」林為洲認為,記名是表示負責,反對或支持都可以講得很清楚,現在實務狀況是不記名,但是各黨都在亮票給黨鞭看,結果跟記名一樣,那也就失去了不記名的意義。為追求專業超越政治獨立行使職權,被審查人應審查過去是否參加政黨,至少不能是政黨核心人士。
審查過程過於草率
邱顯智指出,國會是最適切做最重大決定的憲法機構,因為有一讀、二讀、三讀會,即便最少數的意見也能呈現。「只有15分鐘的時間,一次來4、5個,要怎麼做嚴格的審查?」他質疑,公聽會大家大眼瞪小眼,被提名人也不用來,這麼重大的人事同意權,完全沒有詢答過程,實在跟當代國會的原理違背。
「如果違反憲政體制的權力分立跟國會自主,民主的正當性也就失去了。」民眾黨立委張其祿也強調,同意權最重要的就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9、30條,被提名人有出席說明之義務,實質審查才能彰顯權力分立,現行憲法流程過於簡化,缺乏嚴謹性與透明性,立法委員行使職權被限縮,實在不符憲法常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