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宋秉謙綜合報導】德國憲法法院日前裁決,曾為兇手的男子有權依照「被遺忘權」,向出版物與搜尋引擎申請移除名字。這名兇手在1981年犯下謀殺罪,他獲釋後不願其家人受到名譽問題,持續以歐盟規範的人權、被遺忘權申請移除消息連結。但在歐盟與Google的遺忘權訴訟時,是由後者勝出(代表不需移除),顯見被遺忘權依然是爭論不休的議題。
盼移出搜尋列
根據《福斯新聞網》報導,德國憲法法院日前對一起涉及被遺忘權案的上訴作出裁決,宣判兇手的被遺忘權勝出,這名兇手是在1981年殺害2人,當時殺人案還被以故事模式出版在週刊上,鬧得沸沸揚揚,但兇手於2002年獲釋後,他不願家人持續受到惡名困擾,盼能以歐盟保障的被遺忘權申請在互聯網上移除名字搜尋。
這位名兇手聲稱,獲釋後難得到社會信任,而且在2009年發現有3篇與犯罪有關的文章都有他的名字,這幾篇文章屬於開放搜尋的出版物,很難使自己的污名隨著時間被遺忘,因此特別申請從搜尋引擎與出版物上都移除名字,最終也上訴翻盤勝出。
過往著名判例
而這也不是首次出現引發廣議的被遺忘案,據過往《衛報》去年4月的報導,當時2起商業相關的案件同時申請上訴,被代稱為「NT1」與「NT2」,前者是密謀作假案,後者是密謀截取通訊資訊。
但最終這2起案件審判結果相反,Google被判無需移除NT1的搜尋連結,NT2卻如本篇德國兇手、上訴移除成功,當時法院給出的原因是公共利益,若刪除NT1相關資料,怕有人再受假帳資訊誤導,不符公眾利益,而NT2只是影響第三人隱私,考慮到該犯人已找到新工作與新生活,認為被遺忘權大於公眾知的權利,所以獲得上訴成功。
法理上無共識
不過,對比今年稍早也發生的被遺忘案訴訟,結果卻成矛盾,據當時《ABC網》報導,歐盟與Google發生被遺忘案的爭議,那時歐洲最高法院裁決卻是後者勝利,聲明谷歌公司沒有義務同意數據商提出的取消引用申請,意指谷歌不用特別移除相關的名字連結。
對比這幾起被遺忘案,不難發現全球在法理上還無法達成共識:究竟要依循歐盟保障的基本人權「被遺忘權」,抑或保障網路審查的自由與言論自由。目前只能依照個案處理,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由法院審理,決定「被遺忘權」是否大於「公眾知的權利」。
圖說:被遺忘權案又出現一個新案例,這次是以申請人勝出。(photo by Flic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