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保護公部門吹哨? 法務部:需再規劃

呂翔禾 2019/05/27 13:43 點閱 9461 次
多位立委質疑,《揭密者保護法》規範不明及程序冗長,難以保障吹哨者權益。(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多位立委質疑,《揭密者保護法》規範不明及程序冗長,難以保障吹哨者權益。(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公私部門皆需安心吹哨!針對《揭密者保護法》第3條吹哨對象規範,國民黨立委沈智慧27日質疑,政院版前6項都是規範公部門,但私部門僅以列表方式制定,是否能保障吹哨者權益?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回應,由於私部門定義廣泛,法務部需要再進行詳細審議,不過列表方式仍屬法律規範,效力不會弱化。

私部門需明確規範

沈智慧說,由於先前的食安危機,顯示台灣需要有完善的吹哨者機制,讓這些重大公共危機可以迅速解決,以及民眾有更多動機進行檢舉。但在《保護法》第3條中,8項條文有6項是在規範公部門的吹哨機制,只有2項是有關私部門。她質疑這樣的訂定方式是否真能保障私部門吹哨者權益?

陳明堂回應,他們有參考日本、美國等法律規範,由於私部門範圍過大,日本就是用列表方式對私部門進行定義,而法律不會因為呈現形式不同,效力就弱化。且法務部對於弊案範圍會定期檢討,確保更多犯罪類型都會被《保護法》規範。

不過他也表示,由於第3條爭議還是很多,因此法務部後續會提附帶決議請委員會審查。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召委段宜康便宣佈,第3條先保留不做討論。

法律程序冗長

另外,《保護法》第6條中規定,主受理機關20天內不受理,經促請辦理10天未處理而向民代、媒體、公益團體爆料受保護的規定,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質疑,若是重大社會案件需要短時間內解決者,這樣的行政程序是否太冗長?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也說,這樣2層的處理機制是否能在案件爆料時保護吹哨者?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鄭銘謙回應,無論是檢舉時或是爆料後,吹哨者的身分都是受到保障的,無論時間長短。2層的處理機制是希望能降低民眾濫舉的可能,而若《揭密者保護法》無法保護的範圍,還會有《證人保護法》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