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尋翻案脫罪 上訴終院獲准

陳玨明 2018/12/20 18:14 點閱 12550 次
前香港特首曾蔭權早前被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他於20日獲香港終審法院批准終極上訴許可。(photo by 香港電台)
前香港特首曾蔭權早前被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他於20日獲香港終審法院批准終極上訴許可。(photo by 香港電台)

【台灣醒報特約記者陳玨明香港報導】香港前特首曾蔭權去年初,被香港法院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立,最初被判處20個月徒刑,經上訴後獲減刑至12個月,隨後一直選擇服刑的曾蔭權,20日向香港最高終審法院申請上訴,法官決定受理,並訂明年5月開審,如果勝訴,將使他翻案成功,重拾無罪之身。

擔任公職時違法

現年74歲的曾蔭權遭控的罪名,是指他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以特首及行政會議主席身分,參與處理雄濤廣播的牌照等的申請時,未申報自己正與雄濤廣播的股東黃楚標,就黃名下位於深圳的東海花園物業在洽談租約。

至於他較早前被指控的另外兩項控罪,分別是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和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經審訊後陪審團認為行為失當罪名不成立,而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則無法達成大比數裁決,去年底重審時,陪審團同樣未能達至大比數有效裁決,港府律政司最後沒有再申請重審。

這次上訴,曾蔭權再次聘用英國律師萬江儀作代表出庭,雙方律師陳詞只花了若一小時,萬江儀主要針對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沒有就曾蔭權是否故意不申報利益及其行為的嚴重性時作出恰當指引,她在庭上陳詞時解釋,即使曾蔭權故意不作出申報,但他對於漏報利益屬違法未必知情,認為這涉及曾的主觀想法,且不一定達致控罪指所指的嚴重性。

明年1月刑滿出獄

不過,港府律政司一方指出,原審法官已清晰引導陪審團,沒必要再定義何謂故意漏報。最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聽畢陳辭後,退庭約半小時,決定批出上訴許可,認為案件有合理可辯之處,同時把案件排期至明年5月14日審理。由於曾蔭權沒有提出保釋要求,他之後繼續返回監獄服刑,但預料最快在明年一月便可刑滿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