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覆核案 法院判港府勝訴

陳玨明 2018/12/13 22:54 點閱 12702 次
香港高鐵已經通車,但涉及的一地兩檢安排訴訟仍未完結,法院13日裁決港府勝訴。 (photo by  港府新聞處)
香港高鐵已經通車,但涉及的一地兩檢安排訴訟仍未完結,法院13日裁決港府勝訴。 (photo by 港府新聞處)

【台灣醒報特約記者陳玨明香港報導】因應香港與中國內地接軌的高鐵通車而通過的《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今年6月14日在香港立法會通過,由於有關安排讓陸方執法人員可在香港境內執行內地法律,被質疑違反《基本法》,有市民向香港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希望推翻條例,高院法官周家明13日裁定一地兩檢合憲,但有部分申請人表明將會上訴。

法官指要尊重憲法

法官指出,香港法院裁決時,雖不能直接將中國憲法套用其中,但法院同時不應無視憲法,或將憲法視為無關重要,他同意港府一方所指,《基本法》內出現多個概念,例如國旗、國徽、國務院等,只能透過參考憲法作正確理解。而《基本法》第158(1)條確立人大常委演繹《基本法》時,擁有獨立的權力(free-standing power),上述權力亦被本港法院接納和尊重。

對於《基本法》第18(2)條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3者外,不在香港實施,周官形容,全國性法律應用於香港時,附件3屬「相當有限」。

具生命的文件

他又指出,《基本法》是一個「具生命力的文件」,應符合社會、經濟和政治的最新現實情況,從而有所成長和發展,及應持續的需要和情況作解釋和應用,形容若認為《基本法》對一地兩檢安排有禁制效力,是沒有視《基本法》為「具生命力的文件」。

他繼而認為,香港自行創建一個港口,為港口內清關、出入境及檢疫控制的目的而套用大陸司法管轄權和法律的做法,沒有與《基本法》保存香港回歸前制度的目的不符,形容設立內地口岸區的做法正正體現香港實施高度自治,確認香港與內地兩個制度有所不同。

判決不可套用

他最後表明,一地兩檢屬特殊情況及史無前例、具迫切性的港口計劃,今次的裁決不等如一地兩檢可套用本港其他範圍上。

法官如此作出演繹《基本法》,已立即引來反對勢力人士的質疑,其中並非從文本理解法律,便引來有人提出,如要「符合社會、經濟和政治的最新現實情況」,港獨或公投等沒有在《基本法》內被明文禁止的行為,理應也屬合法合憲,甚至提出有關公投,是「體現香港實施高度自治」。

而周官亦未能解釋,何以明文禁止不在香港實施內地法律的條文可被無視,而人大常委決定對香港法院具約束力,更會令香港法院被逼跟從或有違法律的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