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兩名國中生好玩拿竹掃帚打球,結果一個不小心,掃帚頭脫離握柄,李姓學生遭擊中,導致該眼球破裂,家長憤而提告。
希望學生平安快樂
法官認為,鍾生揮擊掃帚2次,揮擊第1次時,掃帚頭已經和握柄脫離,一般人在此情形下,自會注意不再揮動掃帚,但鍾生卻再次揮動掃帚,導致傷害,顯有過失;班導師則因有巡查督導學生打掃責任,也有過失,故判鍾生須賠償李生155萬382元,學校應賠償44萬2966元。
筆者在學校擔任導師,最高指導原則就是,父母將完整的孩子交給我,這三年除了身負教導孩子課業及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全方面的引導孩子成為一個成熟的個體之外,我希望在我班上的每一個學生都能平平安安快快樂樂的長大。
導師是人不是神
導師是國中這三年裡面和孩子最親密的朋友,除了上課之外,早自習、午餐時間、午休,掃地時間,導師都會盡可能的陪伴在孩子身邊,一個班級有20幾個學生,導師是人不是神,總會有孩子於老師不在場的時候做出危險的動作,孩子發生意外,導師該不該負連帶責任,筆者有幾點淺見如下:
就本起事件法官的判決,班導師則有巡查督導學生打掃責任,也有過失,學校應賠償44萬2966元,筆者完全無法認同。
班級打掃有分內掃區跟外掃區,同一時間導師要顧及所有學生的打掃區域,根本是分身乏術、天方夜譚,導師總是耳提面命,希望學生在走廊不要奔跑,掃具不要亂揮舞,不要坐在花台上面以免墜樓,結果學生發生意外,法官一句輕描淡寫,就要導師或學校負連帶賠償責任,邏輯上根本說不過去。
誰想當「認真」老師?
若此判例成真,老師豈不人人自危,要另外花錢買保險,否則只要學生發生意外,依照該名法官的高見,導師都因為有督導之責而必須負連帶責任,那麼這些時間導師最好分分秒秒待在學生身邊,連廁所都不能去,這樣的道德標準有符合比例原則嗎?
以小窺大,現在教育圈的夥伴在做任何事之前,只要有可能事後被咎責,就卻步不做了大有人在,儘管這些事情對學生是有正面幫助的,都因為整個社會的氛圍,形塑出一種認真的老師容易出事,擺爛的老師可以安穩待到退休,不斷的澆熄教學現場老師的熱情,這難道是我們希望看到的結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