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6月19日社論「最高法院改革?」一文,指出所謂「改革」,恐有「收編」的疑慮。前民進黨議員謝明達貪汙案,被15位下級法官判有罪、0位認為無罪,昨日暴出,竟被最高院「默默」大逆轉,改判無罪定讞!此事實無法排除已有法官為了「改革後」高升為特任的21個位子在表態表忠,個人爭權奪利事小,更可能造成司法完全沉淪,全民若再不關注參與,疑慮恐成讖語!
貪汙案改判無罪
本案的特色包括:
1.最高法院鮮少自為判決,蔡政府執政後首例,就是將民進黨議員貪污逆轉判無罪。2.對貪污案的判決,該承審法庭,未依例對外發新聞稿,而是由媒體挖出。3.承審法官黃瑞華,具有長期政治表態、以及兩種標準的記錄。
明顯對比的是,黃瑞華審理鄭捷連續殺人案時,堅持提訊被告、公開審理。但此次大逆轉,既未開庭、也沒訊問被告或相關證人,直接改判無罪,被輿論評為黑箱作業。
黃瑞華判逆轉的理由是:謝明達所收賄款,宣稱是向行賄人「借款」,所以無法證明有「對價關係」。
日美對付貪汙案
這個問題,日本和美國早就在「田中角榮首相受賄案」中解決了,美國提供了不尋常的金流證據,日本法庭則創制了對貪污犯的「實質影響力說」,如果有不尋常的事件、同時有不尋常的金錢交易,就存在以「實質影響力」造成的貪腐事件與「對價關係」。美國也用相似方式,告發了陳水扁總統,沒收了陳致中的洗錢所得。
在民主國家中,組織性貪污集團根本不會留下具體證據,或是行賄雙方宣稱是「借款」,那就永遠辦不到貪污案。對付貪污,日本與美國想出了非常辦法;事實上,全世界最民主的英國,也為了制止貪污,在香港推出更嚴厲認定貪污的廉政法案。
最高法院的弊病
黃瑞華大逆轉還有一個理由是:速審,因為法院積案太多。而積案的最大源頭,就是民間所稱「翻盤院」的最高法院自己!不合法理情、甚至推翻自然法則的翻盤,罄竹難書!譬如最高院曾經出現過:某甲護照證據顯示,今天之前一個月都在德國;而最高院竟認定「未嘗昨日不可出現在臺北」,而推翻下級法院判決,判犯罪人無罪,而且一翻盤,即定讞!
積案的原因是臺灣司法欠缺「判決一致性」「司法可預測性」,法官個人好惡造成法院如賭場。
也有最高院法官覺醒,發現院內有法官「對甲黨」就採「實質影響力說」,嚴格抓貪污;「對乙黨」就採「法定職權說」,即輕鬆放貪污。於是就向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提案,期望建立統一見解。但媒體報導,又有政治力介入,認為萬一通過「實質影響力說」,以後名義上就不能放陳水扁總統出來了,所以推拖超過一年,仍無決議。
司法制度須改革
最高法院、乃至整體司法制度確實須要改革,優先要改革的就是建立「判決一致性」,以及廢除法官終身制,由法官是否遵守「判決一致性」而嚴格審查其適任性。
但現在臺灣司改卻是以政治為優先、以黨派私利為考量,以縮小可控制人數為手段,繼豬仔議員後,預料借審判表態、表忠、表功的豬仔法官也將陸續出現。
美國憲法第一條就是「三權分立」,臺灣是否能夠抵抗「司法完全為政治服務」的趨勢,只能靠人民的素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