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特派員劉東皋台北報導】為遏止前男友或前夫惡意散布前女友或前妻的性愛影片與裸照,婦女救援基金會與立法委員尤美女提出「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將設立專法加重加害者的刑罰,並給予受害人更周延的保護。但6日下午在立法院舉辦的立法草案公聽會上,卻引發可能造成言論自由的侵害或處罰過重的討論。
婦援會副執行長白智芳與法律扶中心律師朱芳君指出,台灣近年發生多起女性私密照片遭前男友或前夫、甚至網友任意傳播散佈,甚至以這些私密照恐嚇威脅持續發生非自願性關係。這些私密照不見得是非法取得,大多是彼此感情關係親密時所拍、但在感情破裂後遭男方報復性散佈或要脅。
朱芳君與陳明清律師都指出,他們所接手的一些受害個案,其身心受創程度與遭性侵的受害者極為類似,但在報案、及法院審理過程,卻可能不受重視,或擔心遭恥笑、受歧視,而欠缺如性侵受害者那般完善的保護。
目前的法令無法有效遏阻加害者散佈這些私密影像的意圖;一旦散布出去後,要求電信或網路業者即時將影像下架或不准上傳的法令也不足,訂定專法,可以有效嚇阻加害者,並即時將受害者照片下架,避免持續的傷害。
不過,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思齊舉美國法令為例指出,美國早在2010年就相當重視類似案件,但因美國各州法律不同,憲法對於言論自由有高度保障,有些州對於非惡意的散佈者認為,如給予過度的刑罰,怕有侵害言論自由疑慮。
V-Taiwan社群網站代表呼應政府可能有違言論自由此一說法。例如,網路上可能有不少對執政者強烈批評的言論,這在民主社會很正常。但如果有人故意將一些他人私密影像PO在這些批評資訊的平台上,政府單位有可能假借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的法令,而將不利於自己的言論下架。
婦女新知基金會代表也質疑,除了言論自由的侵害之外,草案中給予檢察官逕予拘提的權力是否過大?此外,對於刑罰的適用刑度是否過度也有疑義。因為,意圖不軌者與沒有意圖的散播者,如果都適用性侵害防治法的處罰刑度,也恐造成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