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執政黨立委強力主導下,立法院不顧考試院銓敘部反對,硬是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修法草案當中加入公務員一旦離婚,其前配偶得請求分配當事人退休金之條文,強調修法引進德國與日本立法例。
然而筆者認為,該項修法條文思慮欠周延,無視我國和德、日之間,社會對兩性的家庭分工社會角色認知差異,更與我國社會現況脫節,修法未必利於促進兩性平權,反而紊亂法制,恐適得其反。
公、私領域不分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如何分配、離婚時贍養費、損害賠償金及子女扶養費等,我國民法早已有整套詳細條文體系以資規範,由民法條文處理即可,根本毋須訴諸公法屬性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介入。若現行法令條文內容在實務上出現難以照顧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未盡周詳之處,實宜修正民法相關條文,而非在公務員退撫法令體系內硬塞私法性質條文。
台日德有文化差異
這項修法實務上最不合理之處,在於全然忽略德國與日本「男主外、女主內」傳統約束力的強大,前述兩國已婚婦女重返就業市場的勞動參與率明顯低於台灣,所以各該國公務員退撫法令條文中增列「公務員若離婚,其配偶得請求分配當事人退休金」等諸如此類規定保障女性配偶權益無可厚非。
反觀我國公務員或中小學教師體系人力結構,近年來女性新進人員比例大多高於男性,考試院統計數字也顯示中低階公務員中以女性居多,且男方收入大多高於女方,假設有女性公務員離婚,女方在經濟相對弱勢情況下,卻可能還要付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給經濟狀況相對富裕的男方。
盡速提補救措施
新制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修法本意,原是出於保護婚姻中多半處於相對弱勢的女性公僕權益,但實務面上恐怕適得其反。
法務部與銓敘部等相關部會應儘速提出補救措施,甚至執政的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宜對該項修法提出復議,以免製造更多怨偶為錢對簿公堂的難堪場景,徒然浪費司法訴訟公共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