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楊蕓台北報導】針對台大準校長管中閔未落實資訊揭露引發爭議,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劉靜怡認為已存在「程序瑕疵」;中研院法律學研究副研究員邱文聰也指出,遴委會應善盡調查候選人背景的責任,並主動揭露「潛在」或「實際」的利益衝突,才達到資訊揭露的本質。
遴委會有責揭露資訊
台大預計24日召開校務會議釐清管中閔的當選資格,兩派學者「台灣大學自主聯盟」及「台灣法學會」不約而同於19日前後召開座談會。其中「台灣法學會」探討管中閔擔任企業獨董卻未落實資訊揭露,與遴選委員之一的富邦金董事長蔡明興,有利益迴避疑慮,與會教授都認為,沒落實資訊揭露,不管最後是誰當選,整個過程已存在程序瑕疵。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副研究員邱文聰指出,遴委會在尋覓校長候選人有重要任務,但遴選委員也應善盡調查候選人背景的責任,並主動揭露潛在或實際的利益衝突。邱文聰強調,「揭露後不表示必須迴避,也許可透過管理機制取得平衡,但在管中閔的案子,遴委會一開始就沒落實揭露責任,遑論後續的管理?」
公開資訊不代表揭露
「至於很多人認為,獨立董事是網路上公開的資訊,就代表已經向大眾揭露,但公開資訊只是一種『狀態』,並不表示每個人知的權利都受到滿足。」劉靜怡表示,遴委會應主動提出這些疑慮,並對社會交代遴委判斷、決策的過程,才達到資訊揭露的本質。台大法學院教授林明昕也強調,「若揭露後仍是管中閔當選,相信各界也不會有太多意見,但重點是遴選程序應該完備。」
回到制度面檢討,雖《大學法》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都明定國立大學校長人選是由大學自主「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產生」,但劉靜怡認為,教育部作為大學法的主管機關,有義務要盡到合法性與適法性監督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