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師僅記過 教團籲訂侵害指標

楊蕓 2018/03/18 18:52 點閱 17932 次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指出,因「身心嚴重侵害」沒有明確定義,導致學校處理校園體罰多「師師相護」,從輕發落。(photo by 網路截圖)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指出,因「身心嚴重侵害」沒有明確定義,導致學校處理校園體罰多「師師相護」,從輕發落。(photo by 網路截圖)

【台灣醒報記者楊蕓台北報導】「老師飛踢學生胸口、對學童掐頸、呼把掌打到臉部瘀青等重大體罰事件,教師卻只被『記大過』處分。」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18日表示,雖法律明定只要體罰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就可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但卻沒有明確定義,導致學校處理多「師師相護」。台大社工系教授沈瓊桃建議,可參考故意傷害罪、社會局判定兒虐、或醫院診斷證明等作為指標。

拿教師工作權擋箭

人本教育基金會18日舉辦「體罰教師之不適任問題座談會」,馮喬蘭指出,台灣自2006年起修訂《教育基本法》禁止校園體罰,至今執行超過10年,但不當體罰事件仍層出不窮,包括去年發生國立台灣戲曲學校老師飛踢學生胸口、國小老師用熱水壺燙學生的手、有學生被罰起立蹲下,導致橫紋肌溶解症等重大體罰案例。

然而,這些體罰教師卻沒有任何人被解聘與停聘。據統計,106年從國小至高中職,教師涉及體罰的事件共有197人,其中國小的案件就佔了一半以上,高達111人,其次為國中55人、高中職31人;教師遭受的處分部分,則以75件申誡最多,其次為記過13件、大過1件、不續聘2件。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理事長謝國清認為,體罰教師就是造成師道淪喪的兇手,「當家長得知自己孩子被體罰時,大多是摸摸鼻子辦轉學,或設法要孩子『自我療癒』,儘管有的家長出面向學校討公道,校方卻常以教師的工作權當作維護學生權益的擋箭牌,或認為唯有採取體罰這種違法的手段,才能讓孩子認真讀書或遏止孩子調皮。」

應定義「身心嚴重侵害」

台大社工系教授沈瓊桃指出,《教師法》第14條明訂,教師若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事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可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然而,因身心嚴重侵害沒有明確定義,導致處理體罰事件時,校方與家長判定無可依循。她建議,身體侵害可參考法院判定故意傷害罪標準,或社會局判定已達兒童虐待的指標;心理侵害則可採醫院開立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診斷書做判斷。

「通常教師要對學生有性侵害行為才構成解聘要件,但肢體暴力造成的身心靈傷害並不亞於性侵害。」沈瓊桃除了呼籲教育部應將兩者等同看待,並要求將「禁止體罰」納入教師聘書,建立第三方公正教評制度,由外部委員決定教師懲處;師培端的師範學校和教育學程必修課則要納入「正向管教」和「兒童人權」等內容,才能讓法律從宣示產生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