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恤花蓮災民 財政部推稅捐減免

譚有勝 2018/02/07 17:12 點閱 27232 次
為了協助民眾重建家園,財政部6日宣佈民眾因地震所造成的災害損失,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的災害補助款,免納綜合所得稅。(photo by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提供)
為了協助民眾重建家園,財政部6日宣佈民眾因地震所造成的災害損失,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的災害補助款,免納綜合所得稅。(photo by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提供)

【台灣醒報記者譚有勝台北報導】「花蓮災民可申請稅捐減免、分期或延期繳稅。」為了協助民眾重建家園,財政部6日宣佈民眾因地震所造成的災害損失,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的災害補助款,免納綜合所得稅。同時,營所稅、營業稅、娛樂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稅目,皆可申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延期或分期繳稅。

財政部表示,107年2月6日花蓮地震造成部分地區民眾受傷及財產損失,該部已責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積極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主動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並秉持從優、從寬、從速、從簡原則辦理,以協助民眾重建家園。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因此,財政部宣布,民眾因地震所造成的災害損失,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的災害補助款,免納綜合所得稅。同時,營所稅、營業稅、娛樂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稅目,皆可申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

舉例來說,個人或公司災害損失,可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填具申請表、書,向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所申報。綜所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可向村里長申請證明,申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營所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逾500萬元以下者,可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

同時,房屋毀損3成以上者,也可在災害發生日30天內申請房屋稅減免;而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者,須在2018年9月22日前申報地價稅減免申請書;至於汽車、機車因災害受損報廢,在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可申請使用牌照稅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