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安法引人權隱憂 資安處:不涉及個人

譚有勝 2017/11/27 17:46 點閱 7023 次
資安處27日表示,資安草案規範不涉及個人。(photo by Wikimedia)
資安處27日表示,資安草案規範不涉及個人。(photo by Wikimedia)

【台灣醒報記者譚有勝台北報導】針對外界質疑行政院提出的「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有侵害人權的疑慮,資安處27日表示,資安草案規範不涉及個人,僅規定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則只針對8大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包括能源、水資源、交通、銀行等機構,而且需經風險評估後才會執行調查,並不會讓調查單位有無限上綱的執法權力。

「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已送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但草案第18條「政府必要時得派員進入非公務機關場所檢查」,卻遭外界質疑恐有人權隱憂。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在審查法案時曾質疑政府以資安之名調查民間機構,恐發生業務機密外洩。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則強調,該條款猶如是「帝王條款」,第18條款賦予主管機關什麼都可以做,讓民眾擔心司法單位有擴權的疑慮。

資安處27日對此表示,「資安法草案規範對象以組織為主,不涉及個人。」規範對象包括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則僅規定特定範圍,如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包括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銀行與金融、醫院、高科技園區等,且經過風險評估過程,確認有風險後,才會納入資安管理。而「高科技園區」是指提供高科技園區基礎設施的系統(如水、電、交通等),並非針對進駐園區的廠商。

資安處強調,為了避免影響民間業者正常運作,政府若對民間機構發現資安問題時,才可以進入非公務機關執行檢查,參與檢查人員也應負保密義務。倘若涉及犯罪並經報案後,警調單位才會執行調查犯案單位,並不會讓調查單位擁有無限的權力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