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張嘉琦台北報導】暑假是旅遊旺季,民眾出國多喜歡為人代購商品,但若帶藥品回來販售恐怕觸法,最低罰3萬元!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副組長遲蘭慧受訪表示,民眾從國外帶回藥妝或藥品自用沒問題,但如果帶太多要賣或幫忙代購而在網上公開販售,必須要符合藥商資格,否則恐觸及藥事法而遭裁罰。
根據食藥署統計106年1月至7月的數據顯示,查獲透過網路販售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日藥佔最大宗,如:合利他命、龍角散、小林製藥肩頸痠痛液、日本曼秀雷敦蕁麻疹軟膏、太田胃散等,遭移送所轄衛生局處辦者,共計328件。
遲蘭慧說,民眾可合法攜帶36罐以內的藥品入境,符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但僅供個人自用,如在網路上販售,則涉及未經核准擅自販售、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的情形,甚至可能販售違禁藥品,依藥事法第83條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外交部觀光局公布的資料顯示,國人出國的人數有逐年攀升之趨勢,而且偏好購買特定的醫藥用品,有時可能因為買太多,或是想賺差價,而自行至網站販售,但其中有部分產品在我國以「藥品」管理,需符合藥事法規範,無藥商資格不得販售。遲蘭慧說,「藥品」在每個國家規範不同,呼籲民眾不要販售從國外帶回來的藥品。
食藥署公告提醒,透過網路販售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消費者服用時,往往無法注意正確用量用法、禁忌及副作用等,甚至有摻加其他有害成分,造成人體健康損害之風險,如果出了問題,又無法申請國內藥害救濟,是類違法行為,損人又不利己,食藥署再次呼籲民眾,「藥」小心,不要在網路販售或購買國外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