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工太血汗 勞團:應比照勞基法

楊蕓 2017/08/14 16:52 點閱 18509 次
圖說:勞團14日赴漁業署台北辦公室抗議。(photo by 楊蕓/台灣醒報)
圖說:勞團14日赴漁業署台北辦公室抗議。(photo by 楊蕓/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實習記者楊蕓台北報導】為控訴漁業署製造血汗漁工,罔顧勞工生命安全,14日由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勞工團體赴漁業署前抗議,提出三點要求,包括漁業署應說明遠洋漁業條例實施後的執行成果與落實情況、廢除境外聘僱漁工並全面適用勞基法,並要求應將漁工相關的基本權益法制化。

漁業署14日舉行《遠洋漁業法》第26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的修法會議,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雖出面回應「沒有要修法」,但勞團在場外抗爭,不滿官方敷衍態度,拒絕入內出席漁業署的修法會議,氣氛相當火爆。

漁工悲歌喚重視勞權

2015年印尼漁工Supriyanto在台灣遠洋漁船福賜群號上死亡事件,震驚社會,讓境外聘僱漁工遭剝削的問題浮上檯面。台灣自2015年因過度捕撈和漁工受剝削嚴重,被歐盟列入非法漁業(IUU)「黃牌」警告名單。勞團質疑,政府在國際壓力下推行漁業三法上路,然而新法上路半年以來,遠洋漁工的勞動處境不但沒獲得改善,現在卻又急著修法,勞團質疑遠洋三法執行成效,拒絕出席會議,並要求漁業署出面說明。

同為漁工 不同規範

外籍漁工被分為「境內聘僱漁工」與「境外聘僱漁工」,「境內聘僱」適用《勞基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但境外聘僱漁工則是依《漁業法》及境外聘僱辦法相關規定聘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同為漁工,卻兩套標準,遭勞團質疑資方為了降低人力成本,「雇用便宜又好用的外籍漁工」,罔顧勞工生命安全。

勞團認為,新上路的《遠洋漁業條例》第26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雖已訂定每月最低薪資450元美金(約13000台幣)和基本休息時數規定,漁業署卻私下接受資方陳情,在未調查勞工意見下同意修改條文。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李麗華認為,今天的會議根本只是漁業署在做樣子,實際上他們早就和資方決定修法。

疑放任資方規避法規

勞團拿出今年3月台灣鮪延繩釣協會北上向漁業署陳情的會議紀錄指出,有關漁工休假和工時的規範中,漁業署表面上雖不同意修法,但卻又補充,「因考量外界壓力無法通過,可以用但書方式來因應。」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莊舒晴抨擊,漁業署根本不在意漁工勞動條件,用「但書」技術性默許資方迴避工時規定,「修法只是為了挽回國際形象!」。

會議記錄內容遭勞團質疑漁業署是協助資方規避法規的共犯,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出面回應,「這是協會自己做的會議紀錄,漁業署不清楚。」勞團要求漁業署說明遠洋漁業條例實施後的執行成果,黃鴻燕則說,「新制剛上路,需要時間」,勞團認為黃鴻燕回應敷衍,仍拒絕進場參與修法會議,抗議現場氣氛火爆,雙方僵持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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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漁業署和台灣鮪延繩釣協會會議紀錄截圖。(photo by 台灣鮪延繩釣協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