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到了晚上8點,網路直播主幾乎在臉書上大洗版,收看人數比電視上的8點檔連續劇有過之而無不及,其中又以網上買賣行為居多,無厘頭搔首弄姿和自己當起時事評論員又次之,當遇到直播主與網民涉及商業交易或消費糾紛,又該由那個部門的專法來管?
目前網路的直播主,有的是依賴臉書的個人帳戶,有的是在APP程式以下,過去曾有直播主具有色情猥褻行為被依妨害風化究辦,但這僅是因為具有意圖供不特定人觀覽、公然示眾,有礙於社會風化的故意,屬於刑法上的法條,並非專門為網路傳播媒介而訂。
如今使用網路取代電視的趨勢形成主流,在臉書上以個人帳戶的直播主如雨後春筍竄起,許多都懂得利用網路熱點的特性,在8點以後幾乎可以把臉書大洗版,綜觀直播主大部份具有商業目的,線上的網民直接下單購買,可能衍伸的問題,就包括自動顯示個人資料,和交易的安全性。
就如同購物網開始之初的交易安全一樣,發生個資外洩、匯款後未收到貨品的弊端叢生,購物網才開始補破網加強資訊安全機制,如今,直播主在臉書上的帳戶隨時可以主動設定關閉,或因違反臉書使用規定被停權,風險係數更高,網民更可能求償無門。甚至有直播主接受網民贈與,其中可能還涉及詐騙之嫌。
根據大陸2016年發布一項最具潛力的行業別,資訊安全被列在前五位,和網上購物幾乎是具有相關連性,大陸流行網紅直播主要比台灣來得早,也因為企業看準直播主的商機,以天價進行購併,但是大陸官方也提前洞悉依賴直播的商業行為會出現弊端,設立中央級的專管部門,預先做出防患。
台灣目前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設立資訊安全管理,在通訊傳播、技術規範和申辦規定三類法規中,並未具有就臉書及相關平台直播主規範的專法,如果法令無法及時隨著網路使用趨勢與時俱進,未來可能出現的網路直播後遺症將隨之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