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拒同婚違憲 大法官釋憲出爐

鄭羿菲 2017/05/24 17:49 點閱 21968 次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在釋憲記者會宣告,現行民法未給予同性二人建立永久結合關係,因而違憲,行政機關應於2年內修正。(photo by 鄭羿菲/台灣醒報)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在釋憲記者會宣告,現行民法未給予同性二人建立永久結合關係,因而違憲,行政機關應於2年內修正。(photo by 鄭羿菲/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民法婚姻章未給予同性二人締結永久親密性及排他性的結合關係,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互相違背,故應於2年內修正相關法律,但究竟以修正民法,或另立專法,司法院不予干涉。」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24日在記者會上宣告釋字748號結果。但大法官吳陳鐶提出不同意見書指出,「國際上諸多人權公約都規定男女才能結婚,同性婚姻並非普世保障的人權,此宣告無疑阻礙了人民對話、了解及包容的可能性。」

法務部考量民情影響

同運領袖之一的祁家威數年前向台北市政府申請締結同性婚姻時遭到拒絕,事後在行政救濟都被駁回,遂向司法院提出「同志不能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是否違憲」的憲法法庭(大法官解釋),當時法務部長邱太三曾以修法須顧慮民情,中南部民眾思想較「傳統」,改變民法機制恐生祭祖牌位「考考」、「妣妣」、訃文、婚宴等稱謂思想的衝擊為由,主張不應輕率修動民法。

司法院在經過2個月的沈澱後,24日下午公布釋字748號解釋「民法婚姻章規定違憲,2年內需修正」的結果,現行民法對同性婚姻的限制,沒有使相同性別之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平等權有違,解釋從今天起2年內,行政機關應完成相關的法律修正,「至於以修民法或立專法以達成婚姻平等的保護,屬立法過程,司法院不予干涉。」

至遲2年後可登記結婚

「2年內若沒有完成修法,同性二人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可依照民法婚姻章的規定,登記結婚、行使配偶相關權力與責任。」呂太郎24日在記者會上表示,過往司法院對於婚姻的解釋「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等,是依照異性婚姻脈絡所做的解釋,本院從未就同性二人得否結婚做任何解釋,而憲法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但民法未定同性婚姻關係,是立法上的重大瑕疵。

對於反對同婚團體所提的反對異議,呂太郎指出,大法官認為民法婚姻章節並未規定異性婚須具「生育能力」為要件,故繁殖後代非婚姻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不讓同性二人結婚,顯非合理的差別待遇,且若容許同性二人結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制度」所建構的基本倫理秩序。

國際公約未定婚姻是人權

但吳陳鐶則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現行的婚姻制度是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是否變更涉及整個社會及文化價值觀的變動,並非一昧仿效他國的做法就能適用於台灣社會,「應由代表全國民意的立法機關,經由立法程序決定。」

吳陳鐶說,婚姻自由或結婚自由並非憲法名列的保障自由,而是經過司法院解釋才具有保障,而現行民法的規定是以一夫一妻為制度,所以自應以「一男一女」為限制,「多數的意見反客為主、倒果為因認為婚姻自由不限於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邏輯謬誤。」他指出,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1976年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都規定男女才能結婚,所以同性婚姻並不是普世保障的人權。

「違憲並限期2年內修正法律的宣告,無疑阻礙了人民對此深具社會與文化意涵的議題,透過民主程序審議及辯論的機會,也降低不同意見者持續對話,讓彼此進一步了解及包容的可能性,至為遺憾。」吳陳鐶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