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到付款騙很大 消基會:宅配應負責

林亭妤 2017/05/18 17:42 點閱 22250 次
消基會表示,宅配業者若接受寄件者委託代收款項,依法就是寄件者代理人,需接受消費者退換貨的要求。(photo by 林亭妤/台灣醒報)
消基會表示,宅配業者若接受寄件者委託代收款項,依法就是寄件者代理人,需接受消費者退換貨的要求。(photo by 林亭妤/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林亭妤台北報導】「貨到付款」漸成為新興網購陷阱,消費者發現商品拆封後有瑕疵欲退換貨、卻找不到賣家的人次越來越多。消基會18日表示,宅配既然接受賣家的委託進行「代收款項」服務,依法就是賣家的代理人,有道理接受消費者退換貨的要求。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呼籲,「宅配業者應建立流暢的退款機制,以免消費者權益受損。」

貨到付款成騙局

想避免以信用卡支付後遲遲未收到商品風險的消費者們,現在紛紛改採以「貨到付款」方式來支付網路購物商品,卻不知「貨到付款」也已成為不肖業者的詐騙溫床。

消基會18日在記者會中引述陳小姐個案表示,陳小姐從臉書的粉絲社團中向賣家訂購一件1388元的西裝外套,付款後拆封卻發現衣服嚴重破損,她趕緊以email和臉書訊息聯繫賣家,但賣家不但沒回應,還將陳小姐踢出購物社團;陳小姐換從宅配包裹上的寄件人資料尋找賣家地址,再度發現竟無任何訊息,僅有「XXX快遞」字樣,賣家資訊完全未揭露。

「今年1~4月期間,消基會已經接獲逾200位民眾申訴相同的遭遇。」游開雄說,宅配業常以「只負責送貨和收款」理由不願處理,讓消費者認賠買到劣質品。

宅配業應依法負責

消基會副秘書長徐則鈺根據《民法》第88條第一項規定對此表示,宅配業者若為寄件人(賣家)代收貨款,依法可認定業者是寄件者的代理人,當消費者有退換貨需求時,若宅配業者手上尚有未撥款給賣家的款項,理應退還給消費者。

徐則鈺強調,宅配業者和賣家之間的結帳方式,多採取週結和月結,這代表宅配業者在收到消費者的款項後,並不會馬上將錢撥給賣家,而是保留一段時日再統一結算,因此,宅配業者的確有充裕的時間可以退回款項給消費者。

至於宅配業者以「若代處理消費者的退換貨,會對業者造成損失」為由,徐則鈺指出,宅配業者不會有損失,因為消費者該付給宅配業者的運費並沒有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