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通過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曾讓筆者誤以為台灣納稅人從此有好日子過了,不但大家不會再接到烏龍稅單,而且錯誤稅單也會透過申訴就得以撤銷,甚至國稅局不敢再處以2~30倍罰鍰來欺負納稅人,讓人民安居樂業,好好為經濟打拚。但參加7日上午立院一場「落實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公聽會」後,筆者才知道這部妥協出來的法案,竟充滿了錯誤及漏洞。
立法未保護納稅人
目前的納保法條文只有23條,不但從條文上完全看不出上面的期待,而且其立法主客錯置,十分荒謬。舉例來說,第6條主張「租稅優惠不得過度」,請問這是在保護納稅人?還是財政部的內規放錯地方了?
據了解,其他國家並不會特別去保護納稅人,因為,一來他們對漏稅的罰鍰不高,很少超過本稅的一倍,二來萬一碰到課錯稅,他們的司法體系也會依證據還其公道,甚至像日本他們還設立「納稅者支援調整官」,處理有關納稅人之一般稅務的苦情事務。
烏龍稅單逐年增
那為什麼台灣會出現納保法呢?原因是在台灣,民眾常四處陳請協助撤銷他們收到的烏龍稅單,我們若用政府處理欠稅欠費的新收案件數來觀察,96年357萬餘件,逐年增加至100年之614萬餘件,就可以看出民眾被開單的盛況,不僅立委處理太多稅災案件不得其解,稅務律師也一樣吃敗訴判決排頭,大家眼睜睜看著當事人憂鬱纏身、甚至自殺身亡的悲劇不斷重演,可謂血流成河。
關心賦稅人權的葛克昌等多位教授主動提出這個法案,來幫助人民脫離不斷被國稅局剝皮的苦境。但,可嘆,原先可以杜絕稅官亂開單,杜絕法官一直判國稅局勝訴的5、60個條文,最後竟只剩23個條文,其他都授權給財政部及司法院訂定執行細則。
細則不該由財部訂定
從三件事來看,執行細則由財政部或司法院訂定,可能會讓保護納稅人的美意盡失:
其一,目前第21條「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其實原草案只有8年,立法協商時財政部竟然堅持主張15年,簡直不把納稅人當人來看,因為即使連殺人犯超過8年不能判決確定,都必須還其自由之身,更何況是稅?試問:錢有比生命還重要嗎?
其二,不僅財政部堅持15年,而且他們還堅持不得溯及既往,意思是已經打了20年官司的人,要等到這個法案明年實施後,開始起算15年,也就是國稅局可以強徵課稅達35年,若當事人發生沒錢、失去健康或公司撐不下去等原因,未再繼續訴訟,就得乖乖去繳稅,生前繳不完,後代子孫繼續繳。
其三,雖然《納保法》已經通過,但最近看幾個行政法院判決,當事人有主張引用《納保法》,稅務機關、法院卻推說還未施行,而不願意遵守立法意旨來做判決。也就是說,即使已經有有利人民的條文可以支持其判決,他們竟堅持要等到其他細則一併完備後才要引用。如此,觀其行知其心,大家覺得財政部會遵守立法美意來訂定細則?還是會在執行細則裡面,繼續置入威權時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