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友出入境攜藥 管制用藥需照規定

林亭妤 2017/04/04 12:27 點閱 20540 次
食藥署4日提醒,民眾身上的自用藥品應注意是否為管制用藥,若是需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以免淪為非法使用毒品。圖為藥品示意圖。(photo by users sferrario1968 on pixabay)
食藥署4日提醒,民眾身上的自用藥品應注意是否為管制用藥,若是需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以免淪為非法使用毒品。圖為藥品示意圖。(photo by users sferrario1968 on pixabay)

【台灣醒報記者林亭妤台北報導】利用假期出國遊玩且即將回國的民眾們,食藥署4日提醒,如民眾使用的自用藥品有我國管制用藥,務必隨身攜帶當地醫療院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影本等證明資料,以便合法通過海關,否則會淪為非法使用毒品;另外,藥物也需隨身攜帶,不可透過航空郵寄或快遞的方式寄送。

我國醫療上常使用的佐沛眠(Zolpidem)、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等鎮靜安眠類藥品,及嗎啡(Morphine)、吩坦尼(Fentanyl)等成癮性麻醉藥品,皆屬管制藥品,食藥署4日指出,管制藥品依法只限供於醫藥與科學上,如使用時沒有正規證明,即流為非法使用,成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的毒品。

世界各國針對管制藥品出入境的管理都相當嚴格,食藥署以美國為例,入境旅客若因自身健康狀況須攜帶管制藥品,除攜帶的份量必須限於合理範疇,還要隨身攜帶藥品處方或醫師證明,並於入關時申報。

「國人如於國外就醫後,因治療所需攜帶管制藥品回國,必須依照我國海關入境報關須知。」食藥署表示,民眾至海外治療後攜帶管制藥品回國的理由,僅限以治療本人疾病,且須憑當地醫療院所的證明,攜帶量不超過該醫療證明的處方量,藥品應隨身攜帶,不可以航空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

食藥署再次呼籲,國人出國旅遊或洽商,若有需要攜帶個人藥品,務必隨身攜帶原主治醫師開立的診斷書正本或處方箋影本,若藥品屬於第1~3級的管制藥品(管制藥品品項可至食藥署「業務專區/管制藥品組/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查詢」,更要攜帶食藥署開立之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民眾有必要時亦可於出國前,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旅外安全資訊-各國暨各地區簽證」、「旅遊及消費者保護資訊」,瞭解入境當地國是否有特殊規定,以免誤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