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年銷逾48萬 將需繳營業稅

林佳楠 2017/03/21 16:42 點閱 32567 次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林志翔、所長林鴻光、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信義分局課長金世仰(左起)21日分享稅務法令更新事宜。(photo by 安永會計)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林志翔、所長林鴻光、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信義分局課長金世仰(左起)21日分享稅務法令更新事宜。(photo by 安永會計)

【台灣醒報記者林佳楠綜合報導】稅改方案將於5月出爐,營業稅及綜所稅怎麼改備受外界關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信義分局課長金世仰21日表示,營業稅法修正條文自5月起生效後,B2C跨境電商年銷售額逾48萬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安永會計師楊建華另指出,企業申報營所稅時,若有捐贈給受災戶的費用可認列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1日舉辦「最新稅務法令更新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變動與注意事項」研討會,國稅局代表金世仰受邀分享跨境電商課稅新規上路之應注意事項,現場約有300位業者與會。

屬地課稅已過時

根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可見營業稅課稅採「屬地」主義。

金世仰指出,要對境外電商課稅,掌握金流及物流最重要,但實務上卻有許多模糊地帶。像優步(Uber)這樣的網路叫車業者,總公司在國外、國內設有分公司,其人流、金流也都在國內,那麼誰要繳營業稅?金世仰說,課稅實務上有爭議,叫車業者與財政部看法不同,「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

年銷逾48萬須繳稅

而據財政部於2005年頒布的網路交易課稅法規,網路賣家雖比照實體商店課稅,但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台幣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不須課徵營業稅;對於進口貨物,完價價格未超過3千元者,免徵關稅及營業稅。

金世仰指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條文去年底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告,今年5月1日即將施行。新規定包括:取消購買國外勞務未滿新台幣3千元免繳營業稅的規定,並新增跨境電商年銷售額逾新台幣48萬者,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在台申請稅籍登記,依規定繳交營業稅。未於規定期間內代理申報繳稅者,代理人將被處以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

企業救災可認列損失

楊建華則提醒業者,配合相關法規修訂,今年度企業於申報時應留意幾項變動。其中一項針對企業「捐贈」,增列《災害防救法》第44之3條,規定企業透過合規機關對行政院公告的災區受災居民所提供的捐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並可回溯至2015年8月6日起適用。

另外,會計師林志翔也提醒業者,獎勵企業投入研發的《產業創新條例》已修正多項,提供企業更多租稅優惠的選擇,包括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二擇一、研發支出費用加倍減除,以及智財權作價入股延緩繳稅或緩課所得稅等,優惠期間均自2016年元旦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不過,各項租稅優惠未必能同時抵減,企業應留意申報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