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視礦業法亂修 環團批張景森卸責

林佳楠 2017/02/22 15:15 點閱 38360 次
亞泥位於花蓮秀林鄉的礦場。(photo by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亞泥位於花蓮秀林鄉的礦場。(photo by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台灣醒報記者林佳楠台北報導】亞泥、台泥在花蓮炸山挖礦,強佔原住民地主土地、還不須事先知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山林國土組專員潘正正22日痛批,行政院《礦業法》修正草案號稱讓原住民採礦除罪化,卻漠視礦產大亨違法《原基法》第21條強占原民土地,主導修法的政委張景森要負起最大責任。律師謝孟羽呼籲,應修正《礦業法》第47條與第31條惡法,並要求業者訂定環境復育及關場計畫。

修法重點劃錯!

行政院院會16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兩條文包括第6條:原住民只要符合一定要件採取礦物,免取得礦業權,惟仍應依本法規範管理,爰授權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第72條之1:增訂原住民未經許可在原住民族地區從事非營利之採取礦物,供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罰責,以利管理。

時代力量委員高潞・以用表示,原住民個體戶多以採玉為主,遠比不上礦產公司大挖特挖的產量,此次修法號稱讓原民採礦除罪化,卻沒修到《礦業法》的「霸王條款」第47條:礦業權者無法與土地所有人達成協議時,「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

原民地主被漠視

「業者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若調處不成,可放一筆錢在法院,直接佔用土地,」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兼律師謝孟羽指出,《礦業法》第47條違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 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此外,《礦業法》第31條也是圖利財團的另一惡法,該條文規定礦業權展限之申請,若非具有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無探礦或採礦實績等5種狀況,主管機關不得駁回。對此,謝孟羽認為是「原則許可,例外否准」,也就是早已設下會給採礦權的前提。

民初舊法應大修

「小英曾經向原住民族道歉,那麼在任何修法上,就應該符合原住民的實際需求。」高潞・以用指出,《礦業法》第47條與第31條讓亞泥違反太魯閣族地主的意願,強行使用原住民保留地40多年,「全台有246個礦場,現役礦場有195個,超過8成位於原住民土地。其中花蓮地區就有77個礦場、台東有17個。」

潘正正說,《礦業法》自民國19年立法以來,雖歷經16次修法,卻始終獨重礦業發展與礦業權者的權利,希望有機會修正過時的舊法,並採「逐條實質討論」。謝孟羽則說,主要修正目標是《礦業法》第47條與第31條,落實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原基法》第21條),其他細項修法須引導礦業權者善盡「環境整復」的責任、訂定採礦結束後的「關場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