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剛落槌通過的勞基法修正案雖然刪除了勞工七天的國定假日,但卻增加了「特休」、加班費乘倍數及限制連續工時等勞動保障,相較之下,勞工朋友未必失多於得。但為何勞工們仍群情激憤,持續追討所謂的「砍假兇手」?
對此,筆者特別詢問了幾位已在職場工作多年的學生,得到的結論大約是,因為所謂的「特休」、「加班費」等,看得到未必吃得到;但七天假卻是平時被工作操翻的勞工們的「小確幸」,當然不願輕易捨棄。換句說話,台灣的勞工朋友長期遭到僱主不合理的對待(或「剝削」),既無力與之對抗,只能格外珍惜偶爾獲得的休假機會。
這麼卑微的理由點出了問題所在,原來台灣勞工們該爭的,不是向政府討七天假,而是向僱主爭取合理且合法的勞動條件;而政府該給勞工的,也不是什麼幾天特休的「小確幸」,而是認真落實勞基法,讓勞工們的法律保障既看得到、也吃得到!
長久以來,台灣的勞工因為害怕與僱主對抗會丟掉飯碗,因此對老闆不合理的要求都只能忍氣吞聲,遂使得僱主變本加厲,以為出錢的就是老大,任何剝削員工的行徑都視為理所當然。至於政府,空有勞基法,卻並不認真落實勞動檢查,面對公司以造假資料應付勞檢也未必能積極糾舉,等於鼓舞資本家們更形有恃無恐地苛刻員工。
要改變這種扭曲傾斜的態勢,除了政府必須硬起來協助勞工外,勞工朋友也必須體認自身才是台灣經濟發展的主動力,不應任意向資本家低頭,勇於挺身對抗或離開無良僱主。
至於僱主們,筆者也希望他們能明白一個淺顯的道理:工時長未必代表績效佳。當加班成為常態時,員工自然會產生一種消極抗拒的心態─既然怎麼做都得加班,那麼我不如慢慢做。如此一來,員工潛能非但無法激發,反而形成怠慢應付的文化,大大折損了工作士氣,加上長期加班身心俱疲,生產力當然下降。
其次,公司每天加班,水電成本及相關機具耗損率提高,也未必是聰明的作為。筆者曾在德國小住過一段時間,發現他們的勞工幾乎都準時下班,但公司要求的績效卻都能達到。台灣的企業主們應該深思這其中的道理,為什麼德國能,自己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