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特約記者陳玨明香港報導】香港前特首曾蔭權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11日有新發展,法官批准向他加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該罪行是香港《防止賄賂條例》自2008年修訂涵蓋特首後,首次被引用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7年及罰款50萬元。曾蔭權11日離開法庭時,難掩擔心的神情。
現年72歲的曾蔭權,11日早上約9時半,與妻子鮑笑薇一同到達法庭應訊,他以單膊背起一個灰色背包,神情算是輕鬆,面部帶著微笑。
曾蔭權原本只被控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法官陳慶偉批准加控《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新增控罪指出曾蔭權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間,接受深圳福田東海花園三層式住宅物業的整修及裝修工程,作為他考慮及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DBC)提交數項申請的報酬。
新增控罪現時成為首項控罪,至於原本的兩項控罪,就分別成為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法官同時批准修訂兩罪的內容及相關的日期,包括加入指控曾蔭權涉嫌利用授勳及嘉獎制度,「回饋」替自己作室內設計工程的設計師何周禮。
曾蔭權現時被加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最高刑罰為入獄7年,屬香港法例中的《防止賄賂條例》之下,同時也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條例在2008年6月、即曾蔭權出任特首時,獲香港立法會通過修訂,令條例部份內容適用於香港行政長官,包括禁止特首收受利益及管有不明來歷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