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協待改革 體署:應以選手為中心

林亭妤 2016/09/26 12:31 點閱 9356 次
體育署長何卓飛26日在「體育制度改革」公聽會上確認,過去以行政為中心體系的體育協會,應轉化為以選手、教練為中心。(photo by 林亭妤/台灣醒報)
體育署長何卓飛26日在「體育制度改革」公聽會上確認,過去以行政為中心體系的體育協會,應轉化為以選手、教練為中心。(photo by 林亭妤/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林亭妤台北報導】「自奧運以來,我國選手與協會之間爆出多起糾紛,顯現我國體育協會的改革時機已完全到來。」體育署長何卓飛26日表示,協會過去以行政為中心的體系,應轉化為以選手、教練為中心的機制。但律師謝富凱提醒,體育協會乃民間團體自律組成,過去曾有國家立法干預協會,結果被國際奧會停權的案例。

針對球員福利、球團及協會之間的三角關係如何處理,立委徐永明26日在「體育協會制度改革」公聽會上提出7大建議:體育協會幹部專業化、體育協會會籍資格增大、須設立公益董事、協會的財務必須公開透明、協會評鑑考核制度要更有規範性、針對有缺失的協會,體育署應中斷補助、以及《國民體育法》修正。

「我國體育協會過去以人民團體法和社會團體法規範,體育法的管理機制確實有些不足。」奧會前後,協會內部真正的問題一一浮現,體育署長何卓飛指出,目前全國性的體育專家協會之代表性有所不足,主因乃內部多為個人會員,而非團體會員,甚至有時候,他們會阻止各縣市的團體會員加入,其所依賴的《人民團體法》造就的代表性令人質疑,必須改革。

「國際性運動賽事最大的不同,在於它不能單靠政府來推動,必須依賴民間團體的推動,導致各體育單項協會都會有壟斷的必然結果。」但律師謝富凱表示,若國家介入的力道太強大,過去也曾有國家因立法干預,太過深入體育協會結果被國際奧會停權的案例,因為有這個前提,故需要在思考國家如何運用行政力量來監督體育協會的同時,還能夠保障體育選手、業餘運動員的權益。

體育團體究竟要單向另立體育法、還是跟隨修正的《人民團體法》?謝富凱指出,其實我國《人民團體法》目前是亟需改革的,要繼續跟隨《人民團體法》似乎不是一個好方向,他建議,基於體育團體的特殊性質,應可參考《人民團體法》的精神,另行成立體育專法。

何卓飛也說,體育組織的特性和一般人民團體可以說完全不同,它們是代表國家參與國際賽事、接洽賽事的唯一窗口,也牽涉到選手、教練的選拔,因此在開放事宜上,務必設立專章,針對體育的特殊性做另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