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投票應記名 司改會:何必隱瞞

鄭羿菲 2016/09/19 20:10 點閱 9133 次
法界意見認為,監察院在行使彈劾權時,若能具名投票並對外公開資訊,會是民眾叫期待的民主化方式。(photo by 鄭羿菲/台灣醒報)
法界意見認為,監察院在行使彈劾權時,若能具名投票並對外公開資訊,會是民眾叫期待的民主化方式。(photo by 鄭羿菲/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前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縱放酒駕婦人,雖引起監察院調查卻彈劾未過,箇中原因耐人尋味,監察委員王美玉受訪時表示,「依照現在匿名投票彈劾的制度,民眾永遠無法得知原因,」除非彈劾案採記名投票,民眾才能向反對彈劾的監委們詢問意見。前監委李復甸也認為,「彈劾與否若能說出道理,何必怕對外表態,記名投票才能對職權有所交代。」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也贊同表示,「民眾期待的是公開透明的行政機關。」

監委推記名彈劾

監察院14日針對民航局對復興航空沒有落實相關法定監督、證照考核等程序提出糾正案,記者會中媒體頻頻詢問,「為何認為民航局失職嚴重,卻沒有提出彈劾?」負責調查的王美玉表示,在現有法制體系下,沒有移送懲戒機關前,監委無法透露更多,否則就是「洩密」。她認為,監委行使彈劾權時,應採記名投票,並將投票資訊對外公布,民眾才有對象詢問支持與否的意見。

王美玉受訪時表示,監察院對公務員提出彈劾案,是非常慎重且認為有違法失職的情況,投票是否認同都應該公開接受監督,當初監察院兩次沒有通過張通榮、黃世銘的彈劾案,最後司法卻判決有罪,「不具名投票的制度根本無從詢問監委彈劾與否的意見,會讓監察院惹上爭議,也會讓監察院背負不必要的污名。」

記名對職權負責

李復甸認為,在台灣的議事規則中,對於「人」的投票採匿名制度,對於「事」的投票採具名、公開制度,而監委行使彈劾權是針對行政機關做的「事」表意,而不是司法針對個人判刑,所以在彈劾案的投票上,應該具名投票。

他說,儘管有人認為彈劾是針對人,但對於人的投票也非絕對採秘密投票,秘密投票是對公開選舉的保障,但對代議制的選舉變是以公開為原則,如美國眾議院議員選舉議長便是採取聲決,非但公開而且個別經點名起立以口頭表達意願。

李復甸表示,監察院彈劾案的表決公開是指彈劾會議中的記名表決,並不是會議內容對社會的公開。目前,憲法已把監察委員的免責權去銷,若是彈劾案的表決向社會公開仍然是需要考慮的。

「在監察委員任內,曾發現監委間討論案件時認為需要彈劾,但匿名投票後卻出現無法彈劾的情況,代表有的人心口不一。」李復甸指出,第三屆監委投票雖沒公開,但是若有意還是可看到左右圈選的意見,直到第四屆初期才有監委提議進一步使用「投票亭」,但他始終反對。李復甸說,「監委對自己彈劾與否能夠清楚表態、有紀錄,是對自己職權的交代。」

李復甸反問,「監察委員是社會上一個高度監督行政機關的職位,行使彈劾權還有什麼見不得人、不能公開的嗎?」他說,匿名投票的制度是不對的,他覺得王美玉的想法沒錯。

民眾期待陽光化

「要公開記名投票的資訊,得先修改監察法。」監委仉桂美表示,監察法已歷經20多年未修訂,其中對於沒有移交給懲戒機關的彈劾案,就像石沉大海、任何人都不得對外公布,但界定洩密的範圍並沒有定義得十分清楚,立院應修法把能夠對外公布什麼樣的訊息說清楚,然後監察院也能在監察法施行細則中修正「記名投票」的規定。

高榮志贊同地說,之前監委匿名投票是因為在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背景,比較無法對抗政治壓力,而現在台灣的民主化、議會改革等,都是往民主公開的方向走,就連立院對司法院人事案投票都採具名投票制度,每一個立法委員都需要為自己的投票負責,民眾期待民主化、透明的行政機關,監院能夠陽光化是值得贊同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