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林亭妤台北報導】「此次抽查10件市面上流通的鋰電池,在標示查核部分,10件產品全部不合中文標示的規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副局長莊素琴10日於記者會上指出,不合格商品包括無檢驗標識、未標清電池極性、製造日期等。雖然較無安全疑慮,但經查若避檢屬實,依法可開罰最高200萬元。
莊素琴10日在「可充電式鋰電池 3成容量不合格」記者會上指出,此次抽查10件市面上流通的鋰電池,有3件電池容量和標示不合,包括Panasonic充電鋰電池、實用牌18650鋰充電池及一款疑似仿冒的無牌電池組,前兩者檢驗出實際額定電容量比標示上少了100~300mAh,而無牌的仿冒品則足足少了1000mAh。
莊素琴表示,再經追查發現無牌鋰電池的進口商「盛鈦企業有限公司」現已解散,消基會董事長陸雲認為,民眾選購產品時務必注意該產品是否有投保產物責任險。
消基會委員、亞太發展研究院副執行長潘忠宏則說,像三星、SONY等大廠商出的電池通常為「裸電池」,而我們在市面上所見到的是經過加工的「電池組」,所以也不能直接說大廠商出的電池有問題。「最好的方法是內部裸電池的製造日期要登記,外部電池組的出廠日期也要標示,但目前檢驗局並沒有這項處理機制。」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三科科長陳誠章也表示,開罰是針對完整包裝產品的進口商或製造商,不是販售產品的業者或電芯(裸電池)的製造廠商。
在中文標示不合規定的地方,莊素琴表示,產品未明確標示「電池代號」、「電池極性」、「廢電池回收」、「製造日期」等,若業者限期內仍未改善,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商品驗證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