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認為現行「超速10公里寬限值」,無異於鼓勵民眾開快車,正研擬取消。對此,輿論反應兩極,有學者依自身經驗及歐美國家標準表示贊成;也有人認為「國情不同」,且寬限值可以避免駕駛在看到測速桿時猛然減速,造成危險,因此不宜貿然廢止。
推究交通部當年之所以制訂「市區超速五公里」、「郊區超速十公里」才開罰的規範,除了上述避免猛然減速的理由外,同時也考量長時間駕駛所造成的速度警覺性降低、測速器校對不精準等問題,所以才訂了寬限值。
因此,如果交通部有意取消,就必須確保上述因素都能有效控制或解決,否則貿然取消既未必能降低行車風險,反而衍生爭議。或者,至少提出有利的數據證明寬限值的設計對行車較為有害,才足以說服國人。
固然車速過快向來是造成車禍的主要原因,但車速有時是「相對的」,而非絕對。以筆者實際經驗為例,德國有許多未標明速限的「無限公路」(非全程,而是有分區段),多數車輛的速度多在150公里以上,動輒200公里者比比皆是。
曾有人質疑其易於造成車禍而研擬取消無速限設計,但不少車商提出數據統計反駁,車速快並未使得肇事率提高,不當超車、蛇行反而才是車禍元兇。
在美國,雖然每條道路都有明確速限,但警方也未必照章取締,而是視當時車流量而定。筆者一位旅居德州的朋友就說,他有回在州際公路超速了約十英哩,警察將他攔下只提醒他勿開太快,並未開單,原因是當時路上車輛不多。
至於在台灣,許多車禍往往是因某些駕駛「開太慢」,造成後方車輛必須頻繁超車而致釀禍,未必可全歸咎於超速。如果我們的交通執法單位只墨守於限速的絕對值,毫不視實際情況彈性處理,未必對交通安全有利。
質言之,「不當駕駛」或「危險駕駛」較諸「容忍值」內的超速,更值得相關單位及學者研議如何防杜或加重處罰。至於道路速限是否合理,在台灣也一向是為多數用路人所詬病的問題,主管機關是否也應該一併列入討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