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不能自外於全球減排行動(陳清泉)

陳清泉 / 文字工作者 2015/12/01 18:35 點閱 1701 次
全球暖化導致極端氣候變遷已是各國的普遍共識。(photo by Wikipedia)
全球暖化導致極端氣候變遷已是各國的普遍共識。(photo by Wikipedia)

恐攻陰影下,緩解氣候暖化問題的2015巴黎氣候峰會,在各方期待下如期開議,與會各國領袖的宣示,能否在會後化為實際行動,將是觀察峰會成功與否的重要指標。

全球暖化導致極端氣候變遷已是各國的普遍共識。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廿一次締約國會議(COP21)」(巴黎峰會)之前,國際社會召開多次氣候會議,都無法達成實質成效,包括1992年里約熱內盧峰會、1997年京都會議和2009年哥本哈根峰會。

【全球溫室氣體增加】
京都會議雖簽訂《京都議定書》減排協議,卻只針對已開發國家,中國、印度和巴西都不受減排限制,導致美國參議院拒絕批准《議定書》,隨後,小布希宣布退出,京都峰會失敗收場。此後,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持續增加、大氣溫度逐步上升,暖化引起的極端氣候已嚴重威脅生存環境。

專家提出警告,即使在各國減排下,到了本世紀末,全球溫度仍會增加3.5℃,而升溫幅度超過2℃將造成地球整體生態不可逆轉的影響。COP21設定抑制碳排放,將大氣溫度限制在比工業革命前高2℃的目標,與會各國更期待能藉由簽訂《巴黎協議》來達成。

因此,COP21要求各國能在會前提交「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INDC)作為協議的重要基礎。問題在於,若空有協議欠缺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和監督機制,恐怕又會因各國考慮本身利益,再重蹈《京都議定書》覆轍。

中、美、印三國和歐盟對協議內容各有不同的主張。中國是全球最大碳汙染國,不希望協議載明列入「氣候經費捐款國」;美國和歐盟一致反對富國支付氣候變遷造成開發中國家的損失與破壞的代價,且不會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印度則要求將國際保證提供金援與綠能技術列入協議中。

就此而言,簽訂協議之前,各國已意見分歧,光是協商、談判、尋求共識到訂出方案就已耗費時日,要能在極短的時間內談成協議,幾乎是一項不可能的任務。因此,簽訂《巴黎氣候協議》的關鍵就在於中美印三國能否彼此折衝、妥協。

【企業應共同減碳】
台灣雖非《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的締約國,為善盡國際責任,行政院日前公布我國的INDC,訂出2030年的排放量,需達成2005年排放量再減20%的目標,環保署更提出明年將啟動第一階段五年計畫。

受到非聯合國會員國的制約,政府代表參與國際會議很難突破中國因素的干擾,而非政府組織(NGO)也常因為參加人員或條件的限制,往往不得其門而入。UNFCCC第7條6項規定「非締約的會員國或觀察員,均可作為觀察員出席締約方會議的各屆會議。」這是提供台灣爭取國際舞台,以觀察員身分參與氣候峰會的絕佳機會。

今年巴黎氣候峰會攸關抑制全球暖化的時程,可說是在跟大自然搶時間。巴黎峰會後,政府除了自我檢視預期貢獻外,更要展現落實具體政策的決心,要求企業共同減碳,用劍及履及的行動讓國際社會看見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