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柱案 律師:很難證明搓圓仔湯

鄭羿菲 2015/10/29 21:17 點閱 6125 次
法界人士指出,除非能證明3千萬與「換柱」有明確的對價關係,才會符合搓圓仔條款。(photo by 鄭國強/台灣醒報)
法界人士指出,除非能證明3千萬與「換柱」有明確的對價關係,才會符合搓圓仔條款。(photo by 鄭國強/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針對「換柱」案,特偵組持續傳喚洪辦要角,「提告方需要證明這3千萬與『換柱』有密不可分的對價關係,才會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搓圓仔條款)第84條。」上誠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奕廷表示,但對價關係除非有明確證據,否則只能成為檢察官自由心證。

陳奕廷強調,「支票的對價關係是很難證明的一部分,除非有書面等很明確的證據,能證明3千萬與換柱不可分離,否則只好交由檢察官自由心證決定是否起訴。」且若有證據證明支票抬頭是政治獻金,就不符合搓圓仔湯條款了,需要看政治獻金相關法規。

至於葉匡時的部分,陳奕廷說,雖然他是中間人也經手支票,但只有當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朱立倫、國民黨祕書長李四川及洪秀柱,雙方正犯成立搓圓仔條款的時候,葉匡時才有可能以幫助犯或教唆犯被起訴。「且搓圓仔條款不罰未遂犯,若自由心證確定3千萬與換柱沒有不可分的關係,整件事就結案了。」

泰鼎法律事務所律師葉慶元則表示,「民進黨的提告就如同朱立倫所說的濫用司法資源,因為民進黨連到底是誰對誰賄賂及內容等證據都交不出來,提告本身就是一個大問號。」

葉慶元說,特偵組在傳喚動作上雖有些趕,但還算正常,不過坊間流傳2種說法,一是特偵組預測政府將換天,已開始向綠表態,一是特偵組心證已下,難以證明雙方賄賂的對價關係,所以希望盡早結案,以免影響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