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器官移植 登錄、舉證成兩難

游昇俯 2015/06/10 19:28 點閱 4697 次
台權會秘書長邱伊翎解釋說,諸如軍隊、監獄這種高壓情境下,往往很難確定死刑犯是出於自願。(photo by 游昇俯/台灣醒報)
台權會秘書長邱伊翎解釋說,諸如軍隊、監獄這種高壓情境下,往往很難確定死刑犯是出於自願。(photo by 游昇俯/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游昇俯台北報導】衛福部日前表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法已獲朝野共識,未來赴國外器官移植的病人,回台後必須申報、登錄。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祕書長黃嵩立10日受訪時肯定此修法,認為應朝事前報備的方向修法;但器官捐贈協會理事長張忠毅則認為,修法「過頭了」,應規範國內即可。

衛福部醫事司日前表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取得朝野共識,未來赴國外器官移植的病人,回台一律得申報、登錄,若有涉及仲介、買賣等非無償行為,最高將面臨5年牢獄之災。張忠毅直說,如此修法「過頭了」,「若未違反當地法律,為什麼回國還要受罰?即使美國也沒有這種限制!」

【管理有必要】
未來國人若以有償方式取得器官,需經台灣醫師轉介海外醫院且器官來源必須清楚,張忠毅反問,「若是一名印度窮人想賣腎,這樣算不算來源清楚?」認為合法與否很難舉證。

黃嵩立則提到,現在國人每年有數十人、甚至百人赴中國器官移植,因為沒有報備,常有手術後遺症衍伸治療的問題,為了病人安全及不浪費健保資源,「報備是管理的第一步,較好的修法方向是事前報備。」況且,中國有不少器官移植是用良心犯的器官,管理有其必要。

【自願器捐難判定】
針對未來將於「器官移植作業準則」明定不能使用死刑犯的器官,張忠毅認為,這是屈服於國際壓力,部分死刑犯有輪迴觀念,臨終悔悟,確實想藉器捐贖罪。
他說,「歐美社會怕使用死刑犯器官其中可能有政治犯,加上歐洲國家反死刑,也就不可能用,」他認為,「每個國家國情不同,但政府就是不願做這種溝通。」

黃嵩立則認為,器捐必須是自願的,但在監獄中,很難判斷死刑犯是出於自願或遭脅迫。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解釋說,諸如軍隊、監獄這種高壓情境下,往往很難確定死刑犯是出於自願。邱伊翎表示,過去就存在為了搶器官移植的新鮮時效,而對死亡判定不夠嚴謹的爭議,若可使用死刑犯器官,很難比照一般人去認定死刑犯的死亡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