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鰻事件只是冰山一角 (李武忠)

李武忠 / 大學兼任教授 2015/05/13 13:07 點閱 2072 次
政府在多年前已公告規定孔雀綠全面禁用於水產養殖,但是實際狀況為何,政府相關部門有必要弄清楚實際狀況,別自欺欺人了。(photo by wikipedia)
政府在多年前已公告規定孔雀綠全面禁用於水產養殖,但是實際狀況為何,政府相關部門有必要弄清楚實際狀況,別自欺欺人了。(photo by wikipedia)

國內毒茶事件持續發燒,水產品也跟著出包,除了日本輻射區海帶、甜蝦,菲律賓含農藥殘留的紅蟳非法進入國內市場販售外,國內含孔雀綠養殖鰻魚被製成蒲燒鰻、白燒鰻打算轉售國內市場數量達2.8公噸,所幸檢調即時攔截未危害消費者健康。

【孔雀綠的雙重毒性】
首先孔雀綠(Malachite green)在過去為一種常用的染料類殺微生物劑,因價格低、治療寄生蟲、真菌和原蟲的感染效果佳且容易在非水產養殖使用之場所取得,致普遍用於水產養殖生產過程;但因孔雀綠是水溶性、具有雙重毒性,除本身孔雀綠有毒外,其代謝產物還原型孔雀綠(Leucomalachite green)也有毒性,恐引發肝癌、甲狀腺癌等。

政府在多年前已公告規定孔雀綠全面禁用於水產養殖,依據衛福部「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水產品中孔雀綠及還原型孔雀綠之殘留規定均為「不得檢出」,但是實際狀況為何,政府相關部門有必要弄清楚實際狀況,別自欺欺人了。

只是政府每次遇到養殖水產品發生不當藥物殘留時,在未深入調查原因之前即以可能是養殖池底土殘留(卻未要求暫時休養)、飼料遭污染或業者誤用為理由將大事化小,而不願正視有養殖戶係在知情情況下違法使用不當藥物所致,沒有讓違規或違法業者受到應有的懲罰,才會讓毒水產品案例一再發生(如午仔魚、甲魚、石斑魚含孔雀綠殘留等)。

【政府得過且過】
而消費者在無力辨別產品安全與否,只好採取拒買的自保方式,這對守法的養殖業者並不公平,政府部門不應有家醜不外揚的保守心態,讓違法者心存僥倖一再挺而走險,應該讓犯錯者負起應有的責任,才是正確做法。

其次國內養殖鰻魚以外銷日本為主,依照我國現行的「外銷養殖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核發要點」活鰻及加工鰻在外銷前,需經過出池前養殖戶自主檢驗,出口或販運商第2次檢驗,與加工業者第3次檢驗後才能外銷,把關相對較其他水產品嚴謹,問題是整個採樣送檢過程是由人來執行,問題也經常出在此。

尤其此次出事的宏益加工廠在未取得檢驗報告就先加工,在得知驗出禁藥亦未依照規定通報只退貨,而該廠負責人竟然是由政府官員擔任常務董事與理事的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的董事長,知法犯法相關官員豈能無責;此次進口農漁產品造成食安風暴衛福部長亦認為問題出在「人」,畢竟制度是死的,而人是活的,再好的制度還是要靠人去執行去落實,而人的道德缺失也是導致食品安全管理屢出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

【問題出在「人」】
有鑑於此,政府部門除了要求業者應嚴格自律外,應規定要由專人負責親自到養殖現場隨機採樣封存送檢減少人為因素干擾,同時透過日常教育(建立以誠實守信為榮的主流價值觀)、人事考核、考績獎懲、法律規範、防弊機制等來落實食安查驗的執行力。

再者鰻魚亦如其他農產品上市前與上市後分屬不同部門管轄,採鋸箭法非無縫接軌,致常常造成責任歸屬爭端與部會間相互推諉給民眾不良觀感;而養殖鰻魚上市產品包括了活鰻、蒲燒鰻、白燒鰻等,要確保從養殖場到餐桌的安全保障,應該涵蓋:生產、加工、運輸、物流、販售等流程的全程管理,因此除了要求賣場與物流管理(GSP/GDP)以及生產工廠之作業管理(GMP/HACCP)更強調原料栽種的生產管理(GAP)才能構成一個完備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統,較單獨實施ISO9000、HACCP或 GAP來的有效。

鰻魚曾是台灣爭取外匯以及平衡台日貿易逆差的重要產業,出口值高達7億美元。近年來受到天然鰻苗數量銳減以及中國鰻魚業競爭影響,國內鰻魚產量已經大不如前(由全盛期的六萬多公噸降至數千公噸),競爭優勢也逐漸在流失業界經營相當辛苦,若無法確保台鰻食用安全將雪上加霜。政府應該強化鰻魚發展基金會人事整頓與管理機制,加速完成鰻魚人工繁殖技術擺脫對天然鰻苗依賴,並積極防杜國內珍貴鰻苗走私,才是有魄力的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