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政治智慧 解決南市府會僵局 (陳清泉)

陳清泉 / 文字工作者 2015/04/26 10:17 點閱 1665 次
台南市議會無限期停會,這種現象不僅違背民主精神,並非市民之福。(photo by wikipedia)
台南市議會無限期停會,這種現象不僅違背民主精神,並非市民之福。(photo by wikipedia)

台南市府會決裂,兩造針對議長賄選的法律事件,都試圖通過政治手段解決,演變至今,落得議會無限期停會,這種現象不僅違背民主精神,並非市民之福。

台南市議會定期大會因市長賴清德堅持不進議會,上演流會及掀桌鬧劇,府會雙方將情緒帶進議事廳,把議場當成秀場,處處可見政治操作痕跡,而攸關台南市民權益的政策方針和行政事務卻被政客的私益犧牲,不僅違反民主政治行政、立法制衡的原則,更違背賴清德、李全教參選時為民謀福利的政治承諾。

【違背選民委託】
之前李全教將賴清德及市府團隊依違反地制法與公務人員服務法,移送行政院、監察院議處,唯尚未定案,府會因此正式決裂,市議會開議日期更是遙遙無期。綜觀本次事件發展過程,雙方各自堅持權利的正當性,殊不知,已違背民主法治的幾個原則,可加以探討:

一、民主原則:選民投票選出市長和議員,根據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的理論,政府治理的正當性以及要求人民服從的主張,依賴透過選舉所取得的同意(electoral consent),其目的是將政府視同為人民所建立,並且根據他們是否履行了保護的目的而加以評價。這次事件引發市民議論,藍綠議員也都有輿論壓力,雙方支持者各有立場,但是,市長施政/議會監督正是民主正軌,選民在投票當下已分別與賴清德、李全教訂下契約,府會亂局已明顯違背選民的付託。

二、法治原則:依法行政是各級公務員的職責,何況身為台南市父母官,更應謹守法律規範。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施政本應受議會監督,否則,市政建設越過議會恣意而為,首當其衝的就是中央墊付地方建設款項,依規定須由議會定期大會宣讀後送委員會審議,卻因流會導致委員會名單未能確認,屆時預算無法執行,中央可能收回,受傷害的是全體台南市民。至於市府官員不出席開會,更違反地方制度法,破壞法治原則。

【定讞前因視為無罪】
三、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即明確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無罪推定不僅是原則,也有其法律依據。縱使日後是李全教遭起訴,但在判決定讞前,依法只能視其為無罪。事件起自市長賴清德以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案,主張在司法未釐清前不進議會,待台南地檢署偵結起訴,賴清德仍堅持要等一審判決後另作定奪。市長要以政治手段解決法律問題,恐怕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解鈴還須繫鈴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會應每6個月開定期會,但卻未限制召開日期,府會雙方當事人為了台南市民之福,都應放下矜持身段,塗銷政治矯情,何不趁還有轉圜空間之際,府會再協商解決之道。

這是雙方發揮政治智慧的時刻,雙方若能拋開議長賄選案,各退一步或許就能解決僵局。既然賴清德不願面對涉賄的議長,那麼定期大會在達到法定人數後開議,議長以請假方式由副議長代行職務,就不用走到議會決議送行政院議處或請監察院彈劾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