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烏地司法大刀 也曾刀下留人 (20150323 紐約時報)

方家敏 2015/03/24 10:11 點閱 1051 次

《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
沙烏地司法大刀也曾刀下留人
http://www.nytimes.com/2015/03/23/world/middleeast/a-murder-a-death-sentence-and-the-unpredictable-nature-of-saudi-justice.html?hp&action=click&pgtype=Homepage&module=first-column-region&region=top-news&WT.nav=top-news

沙烏地阿拉伯的司法系統時常受到人權團體譴責,指其缺乏透明度與適當性,殘忍的刑罰如砍頭、斬斷四肢等更是引起國際撻伐。事實上,雖然有嚴厲規定,但多數的法官都願跟隨時代演進,採取較輕的刑責。

例如,《可蘭經》上記載,竊盜者必須斬斷雙手,但多數法官會選擇以鞭刑或者入獄取代。因為法官也認為,懲罰的目的並不是懲罰本身,而是為了遏阻犯罪,警惕世人。且在許多殺人案件中,只要受害者家屬簽字同意,便可達成和解,加害者不需接受死刑。

然而,許多法條未明訂的罪證與刑責是造成判決標準不一,難達警惕之效的原因,光是強暴一罪就可能依程度不等、法官的自由心證而受到2到18年的牢獄之災。此外,較為傳統的鄉村地區會將重罰、重罪的保守判決視為保護部落聲譽的手段,這也是導致微罪卻遭重判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