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將納勞基法 近萬人受惠

余柏青 2015/01/11 20:56 點閱 4523 次
勞動部擬研議將攤販等未分類餐飲業的受僱勞工納入勞基法。(photo by Wikipedia)
勞動部擬研議將攤販等未分類餐飲業的受僱勞工納入勞基法。(photo by Wikipedia)

【台灣醒報記者余柏青台北報導】受僱攤販也將納入勞基法保障。勞動部11日表示,近期將邀經濟部等單位研議,將攤販等未分類餐飲業的受僱勞工納入勞基法,保障工時和休假等權益,預估適用對象近萬人。至於代課老師,則是另一波檢討適用對象。

現行攤販、夜市等餐飲業商家的受僱勞工,尚未能適用勞動基準法,工時、薪水等勞動條件全靠勞資雙方協議,因此易引發爭端。

【盼明年上路】
勞動部11日表示,未受勞基法保障的職業類別將逐年檢討,而攤販流動性高,勞動條件權益過去全靠勞雇協議,勞工若被解聘也沒有資遣費,工時、休假、加班費都沒有保障,因此今年將優先檢討「未分類其他餐飲業」,近期將邀經濟部等單位研議。

根據初步資料,小吃、飲料攤、外燴等攤販的受僱勞工約近萬人,勞動部指出,未來若能適用勞基法,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工時應按照勞基法規定,雇主每月需提撥工資6%的勞退金到勞工個人專戶,希望最快今年能公告、明年上路。

據了解,所謂未分類其他餐飲業,除了飲食、小吃、飲料攤,還包括宴席包辦(如外燴);未來不只總舖師的「水腳」(廚師幫手)可適用勞基法,總舖師本身若也受雇於人,也是受惠對象。不過,攤販若是老闆兼員工的自營作業者,或者是家人幫忙、無受雇關係,就不在勞基法適用範圍。

勞動部說,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因流動性高,過去一直未被納入適用勞基法,相關勞動條件權益全靠勞雇協議。但現行多數勞工既無勞退金,要是被雇主「炒魷魚」也沒資遣費,不僅平常工時沒保障,加班費更是不可能實現的奢望。

【不低於基本工資】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若適用勞基法後,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每天正常工時也只能8小時,延長工時上限12小時,且應有加班費;每7天應有1 天例假,年資滿一年後需要給特休假,雇主另須依法每月提撥工資百分之6的勞退金到勞工個人專戶,若勞工不慎發生燙傷職災,雇主也須負擔職災補償責任。

至於編制外從事教學工作的代課老師等教師,過去因課後還要輔導學生等,工作時間較難認定,因此尚未納入勞基法,今年將持續與教育部溝通,盼釐清人數、工作內容狀況等,儘快納入勞基法保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