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李昀澔台北報導】襲胸、摸臀等「鹹豬手」案件,1年高達5百起!衛福部統計顯示,性騷擾「加害者」逾6成為陌生人,近半數都發生在捷運、公車、商場、圖書館等公共場所。衛福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強調,跨年夜時晚會、夜店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等人潮擁擠處,最易肇生性騷擾事件,受害民眾務必保持冷靜,並立即呼救或報警;而公共場所負責人也負有性騷擾防治責任,除了應立即制止性騷擾行為,也需協助被害者求救。
衛福部30日公布2013年統計數據,共受理494起性騷擾申訴調查案件,被害者以學生及服務業從業人員為主,其中5成有身體直接接觸,被害者多在「不及抗拒」的狀態下遭親吻、擁抱、襲胸、摸臀或觸碰其他隱私部位;受到羞辱、貶抑、敵意等言詞或態度對待者,則逾4分之1。
據統計,最常見的「不動手」性騷擾行為包括「開黃腔」、緊盯對方胸部、取笑及羞辱他人身材或打扮等。加害者為陌生人的案例占63%,朋友則近1成。事發地點有45%在公共場所,其次則為來自網路或手機簡訊的言詞騷擾,約占15%。
張秀鴛指出,近3年性騷擾申訴案件都超過4百件,較過去增加許多,顯示民眾愈來愈勇於糾舉色狼、痴漢等惡劣行為。但部分民眾仍對性騷擾抱有錯誤觀念,例如「只要沒有當場拒絕或反抗,就不構成性騷擾」、「受害者可能因衣著不端莊、舉止不檢點才會被性騷擾,因此需負部分責任」等。張秀鴛強調,去年申訴案件受害者雖幾乎都是女性,但並非只有「男對女」或異性間才會發生性騷擾情事。
現行《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被害者在事發後1年內,都可向加害者所屬的學校、機關、部隊、雇主或當地社會局提起行政申訴,若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也可直接向警方報案。張秀鴛表示,受害者也可提起刑事告訴,依《性騷擾防治法》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上則訂有針對更嚴重的強制猥褻、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等行為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