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院禁帶外食不合理,台北市政府抗訴成功!(Photo by Wikimedia Commons, the free media repository)
【本報實習記者鄭柏揚綜合報導】電影院禁帶外食不合理,台北市政府抗訴成功!去年美麗華大直影城禁帶外食政策,遭北市府開罰共14萬,業者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業者免罰,北市府抗訴,20日最高行政法院改判市府開罰有理。
「電影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但可以禁止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的食物入場」,這是行政院前新聞局在99年所頒布的行政命令,同意業者「有限度」禁帶外食,因此,北市府裁罰美麗華影城6萬元,並限期改善。
但後來美麗華拒絕配合,市府再開罰8萬元,總計裁罰14萬元。美麗華不服北市府裁罰,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是否容許消費者攜帶食物進電影院,是業者職業執行自由,也是言論及職業自由的內涵,並認為台北市有許多首輪戲院,具有充分替代性,消費者有多元消費型態可選擇,禁止攜帶外食政策是企業經營的方式,因此判決北市府敗訴,美麗華14萬免罰。
北市府不服判訴而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行政命令未違憲,開罰也未違反法規、比例原則及不當限制契約自由,因此改判北市府勝訴,美麗華挨罰14萬,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