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房地產稅改成為熱門話題。問題是政府改革的決心如何?改革又能做到何種程度? 2 百年前亞當‧ 史斯密在《國富論》裡列舉了4 項租稅的基本原則,依次為:公平、確實、方便和省費,最能符合這幾項原則的稅目就是土地稅,又稱為地價稅。
【台灣地價稅率太低】
但台灣的地價稅率太低,稅率是0.2%,不但收不到稅,又使擁有土地者的持有成本過低,而養地待價投機炒作。另一方面,政府卻倚賴土地增值稅為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但是,土地增值稅是機會稅,意即有交易時才課稅, 如此稅收不穩定,又容易轉嫁。因為課稅機制設計不良,又使增值大量歸私,因此我們政府成了捧著金飯碗討飯的乞丐。
土地財產稅是最古老的稅制之一。在歷史上,一直被認為是地方政府籌措財源的工具,而基本上,土地稅是一種社會契約的概念。大約在16 世紀,西班牙人占領荷蘭時,便確立了2 項土地財產稅的基本原則。一是土地財產稅應為土地財產價值的1%;其次土地不動產的交易稅為售價的5%。
【7 理由提高土地稅】
提高土地稅率,可以促進合理的土地使用,而且可以收到平均地權的效果。而合理的地價稅則可以對開發土地、建設住宅產生正面的經濟誘因。歸納起來,課徵較高的土地稅,有以下幾個理由:
土地無法隱藏,所以無法逃避稅賦。透明度高,稅務行政簡易;逃漏稅容易稽查,處罰也容易。完全符合亞當斯密的4 項租稅基本原則。2. 土地區位固定,無法移動到免稅或低稅的地方。3. 土地所有權人容易辨識。在某些國家,持續地善盡納稅義務,才能持續保有土地的所有權。4. 財產稅的收入穩定,而且可以預期。土地的價值比較穩定,稅率可以視財政收入的需要而調整,以獲得所需要的財源。
依土地的市場價值課稅, 可以鼓勵都市地區,有秩序的發展。6. 在都市地區,因為對學校、道路、公園,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投資,土地增值,稅基因此擴大,可以增加稅收,使政府改善地方的公共建設,可以說是政府與居民雙贏的做法。7. 在實行地方自治的國家,地方政府可以自定稅率,滿足財政需求。
在台灣,稅率由中央政府統一規定,地方政府無權隨需要調整。地方財政又由中央地方財政收支劃分法來規定,所謂地方自治,實是徒託空言。根據歷史的傳統,與現代世界各國的現況,來討論土地財產稅與地方財政的關係,可提供當前稅制改革做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