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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勞基法》30歲了

李昀澔 2014/08/20 22:06 點閱 731 次

政大法律系林佳和老師說話挺有意思的,他說現代各國法律中,只有1種狀況下可以「合法侵害他人權益」,那就是罷工。

不過這也是近代的事情,早期若要罷工,還得先解除勞雇關係,而通常罷工解除,都是達成「重新雇用」的協議。

套句家敏的話說,我本來以為林老師是很「左」的人,但其實他還蠻中立的;他提到,台灣宣揚「罷黜《勞基法》」理念的學者,最有名的就是前勞動部長潘公世偉,主要是因為《勞基法》的存在,可能會造成各工會運作效果不彰,勞工「懶得」為爭取權益發聲。

這個概念我其實不太能理解,林老師解釋,像日本的勞工法案,是沒有規範休假、請假天數的,但這並不代表他們不能休假,而是勞資雙方會為此坐下來研商,但台灣反正天數白紙黑字寫得清楚,就不會再有人去爭取或質疑。

林老師強調,他個人其實不是很贊同這樣的說法,因為他認為,目前這套《勞基法》,規範的是「最低限度」,應該被視為勞工運動前進的基礎,而非爭取權益的終點。

我想林老師要說的是,國內勞工應該要對各種切身相關的權益有基本認知,例如他提到,過去因保全人員工時過長,希望修法訂定工時上限,沒想到反對者居然是保全工會成員居多,理由是「上有政策、資方也有對策」,比方甲乙兩間公司用「合聘1位員工」的方式合作,員工「超時」的部分就歸給對方,藉此規避工時上限。

至於為什麼勞方要反對?因為沒有工時上限的時候,保全可以領加班費,而加班費比他們的底薪高很多,改制後就變成領2分很低的底薪,大家當然不樂意。

我想,這種行為就叫做「慣老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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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昀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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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昀澔,彰化人,長於台中,現居台北。畢業於陽明大學神經科學研究所。性喜聽音樂及慢跑,因為慢跑的時候可以聽音樂。感謝醒報提供優質新聞環境,希望能為讀者帶來觀念「較正確」的醫療新知,以及最乾淨的娛樂趣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