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衝撞法律 有理可證

余杰 / 中國旅美作家 2014/04/21 11:42 點閱 1991 次
當政府淪於暴政,或它效力極低、無法忍受,有權拒絕向其效忠,且有權對其反抗。(Photo by braky on Flick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當政府淪於暴政,或它效力極低、無法忍受,有權拒絕向其效忠,且有權對其反抗。(Photo by braky on Flick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法務部長羅瑩雪認為行使「公民不服從」權,也必須遵守法律,這席話讓人跌破眼鏡。

美國政治學家羅爾斯的名著《正義論》中,羅爾斯有專章論述公民抗命的概念。羅爾斯認為,真正典型的公民不服從,實際只能發生在抗議者被視作公民、擁有公民權利、他們面對的是一種法治秩序的社會裡。這是公民抗命的前提條件。

【公民抗命已有論述】
如果用這個標準來衡量,當下的中國人以及解嚴前的臺灣人,連公民抗命的資格都不具備。在極權主義和威權主義體制下,只有臣民而沒有公民,不願意做臣民的人,在統治者眼中就是罪不可恕的「暴民」。

羅爾斯在正義觀之下論述公民抗命的定義和價值。他指出,公民抗命的前提是假定社會上存在著公認的正義標準,而法律只是偏離了這一標準。換言之,雖然該社會可能存在著嚴重的不正義,卻具有某種形式的民主政府。

正義的原則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公開認可為自由平等的人們之間自願合作的根本條款。所以,公民抗命可以通過訴諸社會的正義感,來嘗試改變這些偏離正義的法律。他進而從四個方面論述公民抗命的特徵。

【慎重考慮違法目的】
首先,公民抗命是一種違法行為,雖然是出自良心的違法,卻還是違法。這種違法有兩個限定:一是審慎而有區別地對法律的侵犯,以達成對部分法律或政府的政策的修改;二是它遵循某種更高的法則和公義,並推動整個社會走向更接近公義的社會。

有一個很有說服力的個案:二戰期間,當納粹德國的鐵蹄踐踏法國之際,猶太裔學者西蒙娜‧薇依(Simone Weil)走出書齋,參加地下抵抗運動。她編輯並散發地下雜誌揭露自詡為「合法」的貝當傀儡政權的真相,並幫助一些逃亡的猶太人弄到假身分證。這樣做是違犯法律嗎?

薇依對協助她做這些事的年輕姑娘瑪盧説:「違犯法律,這是樁嚴肅的事情,應該三思而後行。在做犯法的事情之前一定要確信這是迫不得已的,而且要確信我們從事的是正義的事業,是符合真理的。公民不遵守法律,就不可能有民主。但是,我們帶領年輕人潛入市政廳盜取公章,慫恿他們使用假身份,躲避強制勞動,這樣做是事出無奈。」

【抗命難「去政治化」】
第二,公民抗命是一種政治行為,是向擁有政治權力的多數提出來的,訴諸於那個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

在「太陽花學運」之前的若干次公民運動,如大埔案、反媒體怪獸、反核四、洪仲丘事件當中,都有一種所謂的「去政治化」傾向。活動的發起者再三申明與民進黨等在野黨保持距離,以超越政黨鬥爭,吸引更多中間民眾參與。這一做法源自當年的「野百合學運」,當時學生和民進黨各自佔據中正紀念堂的一片區域,井水不犯河水。

避免陷入政黨鬥爭是正確的策略,但「去政治化」卻是公民抗命的自我設限。公民抗命不可能「去政治化」,如果只是將目標限定於某個單一事件,雖然有可能獲得具體的結果,卻無法撬動非正義的社會結構,也無法凝聚社會的正向能量,讓憲政民主體制得以深化。

【非暴力的街頭運動】
第三,公民抗命是一種公開行為,甚至必須訴諸於街頭運動。

這一點正是許多知識階層對公民運動回避、懷疑、懼怕的原因所在。華人知識份子滿足於在書齋中坐而論道,很少有像俄國作家托爾斯泰、法國作家加繆那樣公開以行動反抗政府和權力的。同時,他們還要為自己的怯懦尋找學理的支持,比如,臺灣政論家楊照將梭羅定位為無政府主義者和個人主義者,「絕對不可能贊同、主張有組織的集體對抗行為」,所以,臺灣學生對梭羅思想的引用是「誤讀」。

但是,他恰恰忘記梭羅也說過如此決絕的話:「當政府淪於暴政,或它效力極低、無法忍受,有權拒絕向其效忠,且有權對其反抗。」這是梭羅對公眾的大聲疾呼。而且,無論是甘地還是馬丁•路德•金所領導的大規模的公開反抗運動,都從梭羅那裡尋找靈感,難道他們也都「誤讀」了梭羅嗎?毫無疑問,若僅僅是「內心的反抗」或「文字的反抗」,就不足以形成公民抗命。

第四,公民抗命是一種非暴力行為。
若用羅爾斯對公民抗命的定義,則此次臺灣的太陽花學運當之無愧地是公民抗命之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