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外國人收容保障 行政院修法

羅佳旼 2014/03/13 23:42 點閱 2815 次
行政院長江宜樺指示,配合大法官的解釋修法,強化對所收容的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人身自由保障,已列入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通過之法案。(photo by台灣醒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長江宜樺指示,配合大法官的解釋修法,強化對所收容的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人身自由保障,已列入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通過之法案。(photo by台灣醒報資料照片)

【台灣醒報記者羅佳旼台北報導】「入出國及移民法」將對收容外國人的部分法條進行重大修正!行政院13日通過兩項新的修正法,加強對收容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人身自由的保障。合法入境的外國人遭強制驅逐出境前,有申辯機會;若對收容處分不服,可提出異議;而入出國及移民署若要續予延長收容期,最長不能超過60日。

行政院會13日中午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出修正。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配合大法官的解釋修法,強化對所收容的外國人、大陸及港澳居民人身自由保障,已列入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通過之法案,希望早日完成修法,以符合釋憲要求。

修正法案有三項新規定,一是入出國移民署(簡稱移民署)知悉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且正進入司法程序後,在強制驅逐出境前10日,應先通知司法機關;另外移民署在執行強制驅逐出境前,應給合法入境的外國人申辯機會。

再來新法也明定,受收容人或其親友對收容處分不服時,可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移民署收到申訴後,除了確認收容異議的理由,撤銷或廢止外,應在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相關資料,移送法院審理。

最後第三項是,移民署若認為有必要延長收容,須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至於接續收容期,最長不得超過45日,而延長收容期,最長不能超過60日。

內政部則表示,外國人收容應符合「法官保留」原則;為了落實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當人民自由受剝奪時,有權向法院即時提出救濟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