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陷阱多 政府沒辦「罰」

鄒焌弘 2014/02/18 20:32 點閱 3884 次
消基會秘書長雷立芬18日呼籲消費者網購時要提高警覺,不要輕易和未提供清楚資訊、甚至交易規則不合理的賣家進行交易。(photo by 鄒焌弘/台灣醒報)
消基會秘書長雷立芬18日呼籲消費者網購時要提高警覺,不要輕易和未提供清楚資訊、甚至交易規則不合理的賣家進行交易。(photo by 鄒焌弘/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鄒焌弘台北報導】網購糾紛層出不窮。消基會18日表示,有87%的網路賣家提供的經營者資訊模糊不清,若發生交易糾紛,消費者恐求償無門;另有33%的賣家未提供7天商品鑑賞期,有違法之虞。更可怕的是,針對賣家自訂不合理的交易規定,主管機關並無罰則可施,有律師認為立法確有漏洞,希望主管機關能加強稽查,以導正網購亂象。

消基會每個月會將民眾的投訴進行統計並排出名次,秘書長雷立芬指出,電信服務消費爭議長居榜首,而網路購物的糾紛則常居第2或第3名。據消基會的統計,2013年受理的網購申訴案即超過500件。

【賣家資訊不完整】

鑑於網購消費糾紛頻傳,消基會2月初隨機從各大網路購物(拍賣)平台推薦或人氣商家進行抽樣,檢視15間網購賣家的「購物需知」、「退換貨規則」等資訊後發現,其中13家(87%)網購賣家未提供完整的企業經營者資訊、5家(33%)未提供7天商品鑑賞期。

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針對網路交易制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其中,應記載事項第1項即為「企業經營者資訊」,包括企業經營者的名稱、負責人、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營業所地址。

消基會發現,抽樣中僅有「BEST Men」、「東京奈奈」公布完整資訊,其餘13家的資訊都不完整。消基會擔心,賣家所公布的資訊不完整,屆時若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恐怕求償無門。

【經濟部應稽查導正】

另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購買商品享有7天鑑賞期。但此次消基會調查發現,僅有6家明確告知消費者有7天時間鑑賞,其中5家甚至表明不接受任何原因或個人觀感、認知(如與想像不符、不喜歡)等因素的退貨,明顯違反《消保法》。

律師徐則鈺指出,《消保法》對於網路賣家未提供完整的企業經營者資訊、未提供7天商品鑑賞期等都無罰則,他說,《消保法》主要是針對商品內容物進行管理,例如商品的安全性、合法性等,而對於賣家自訂的交易契約內容,則未設有相關處罰條例;徐則鈺認為這是網路交易亂象橫生的最主要原因,也是立法漏洞。

「但經濟部可依法要求業者改正交易規則!」徐則鈺呼籲經濟部應落實稽查,督導賣家修改不合理的交易契約,更應明確規範網路交易平台對賣家的管理義務及雙方責任歸屬問題,以提供安全的交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