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總統與立法院長王金平之間,因「關說疑雲」之政治紛爭,引起輿論關切。各方基於穩定政局,對如何解決這波政治紛爭各有獻策,容以本文野人獻曝,為馬王之爭略進一言。
從政黨角度來看,馬英九總統身兼國民黨黨主席,固然有權在黨內召開考紀會處理黨員王金平的違紀問題,但透過撤銷黨籍處分直接剝奪其立委資格和立法院長職務,很難讓人不做政治鬥爭的連想;在國家行政程序上,特偵組在相關關說證據及事實並不明確的情形下,以監聽所得之「關說譯文」越過法務部長直接向總統報告,一時間譴責其濫權監聽之聲浪排山倒海而來,反而模糊「關說」與否的焦點,總統民調甚至因此跌至歷史新低。
本案「關說」之爭點亟待司法與行政調查程序釐清真相以正視聽。惟權力分立是我國憲政體制運作原則,是人盡皆知不辯自明之理。憲法第66條規定,立法院長由立委互選產生,即明示國會自治的憲法設計,立法院長由全體立委依民主程序選出,就應具有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律保障。
國民黨以撤銷黨籍手段,剝奪王金平行使國會議員職權的做法,不僅有缺週延,且恐有違法制精神,引發憲政爭議,長此以往將衝擊台灣民主憲政發展。
引發憲政爭議
「九月政爭」的核心問題是:總統是否有權透過政黨內規,迫使立法院長去職?不分區立委被推選為立法院長後,行使其法定職權之行為,可不受政黨制約?倘所屬政黨恣意撤銷不分區立委黨籍,應否在法院審理爭議定讞前,其立委資格應予保留?
爭議既起,當務之急乃應聚焦於如何解決上述問題,而訴諸大法官解釋不失為良策。畢竟,我國大法官是憲政制度的守護者,也是解釋憲法的「最後權威」,因總統與立法院長之間的扞格產生憲政疑義時,唯有交給大法官透過釋憲程序解決和釐清一途。
由民意授權之立法委員經由民主程序選舉產生的立法院長,是所謂的「間接授權」,是否得以率爾因政黨撤銷或開除黨籍,喪失國會議長身分,在憲法法理有待商榷。
請大法官釋憲
何況,本屆不分區立委因選舉制度變革,不同於過去「複數選區一票制」係依附在區域立委得票比例產生,而是以「單一選區二票制」的政黨得票比例,在權力來源的本質上,等同於民意的「直接授權」,黨意任意凌駕於民意之上,不符國民主權的憲政體制精神。
針對立法院長因黨籍消失而解職,是否違反憲法第2、66條,以及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提請大法官釋憲。
此外,選罷法第73條第2項:「不分區立委在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立委資格」的規定,是依據1993年大法官會議第331號解釋而來,但也因選舉制度變革,不分區立委權力來源的本質改變,選罷法第73條是否應增加民代的申訴附款,釋字第331號解釋是否應予補充?透過大法官會議加以解決,得畢其功於一役。
王金平被國民黨撤銷黨籍後,地方法院准其假處分,雖暫時保有立委與國會議長資格,國民黨對地院裁定已提出抗告,法院審理中之案件,不容置喙。但就法論法,兩造爭訟的過程,已為總統府、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的互信基礎,甚至對未來政局發展投下變數。
對此,朝野政黨應正視憲政爭議影響政府運作的嚴重性,秉持理性來看待黨派之爭,特別是牽涉到高度政治性而必須透過司法途徑解決的憲政僵局,重新回歸憲政體制釐清權力分立之樣貌,鞏固台灣的民主政治。